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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男,千萬遺產沒份〈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桃園縣林老太太有一兒一女,90年間,林老太太生病,都由女兒照顧,老太太埋怨兒子很少露面、不孝順,不想把財產交給兒子,想把所有財產給女兒。   四年前,林老太太到律師事務所,以兒子不孝,預立遺囑,把上千萬元的九筆土地都給女兒繼承,兒子沒份,遺囑由律師代筆和保管,約定老太太死後執行,去年11月20日,林老太太過世,律師根據這份遺囑執行,老太太的兒子周姓男子認為遺產沒道理全由姊姊繼承,便以自己是家中單傳,且媽媽生病時,他也盡力照顧、扶養媽媽十多年,而媽媽不識字,懷疑遺囑造假,向桃園地院訴請確認遺囑無效。   桃園地院審理時,幫老太太預立遺囑的律師作證,指老太太親自登門預立遺囑,指兒子不孝順,遺產不給兒子,遺囑是由老太太親自口述,由見證人筆記,當眾宣讀、講解後,交老太太簽名,在場並有多人見證和簽名。法官認定這份預立遺囑內容真實,且為老太太本意,昨天判決遺囑有效,周姓兒子敗訴,無權繼承上千萬元遺產。 法律教室:   從前老一輩的人常常有重男輕女的觀念,甚至在分配財產時認為「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無權參與分配,事實上依我國[$1227$]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所謂直系血親卑親屬並不限定性別,所以男與女皆可參與分配。   加上現在社會觀念改變,許多父母親開始懂得用法律來保障自己,對父母親不孝,只等著父母親死亡可以繼承遺產的話,很有可能一毛都分不到!因為[$1234$]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有關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本例中的母親以兒子不孝,預立遺囑,把上千萬元的九筆土地都給女兒繼承,乃基於上開條文第五款表示其兒子不得繼承。   且母親所立遺囑依[$1285$]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條代筆遺囑的規定訂立:「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在法律上是有效力的,因此法院判決兒子敗訴,不得繼承遺產,也希望能給一些不孝順的子孫借鏡,對父母的孝敬是出於真心,而不是在於冀望得到父母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