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灌籃高手續集? 本土漫畫挨告〈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日本知名漫畫家井上雄彥從民國七十九年開始在日本漫畫連載「灌籃高手」,後來台灣漫畫商也引進並陸續出版了卅一本單行本漫畫;灌籃高手直到民國八十五年結束連載,最後一集為主角「櫻木花道」在日本全國高中籃球聯賽中擊敗強敵卻受傷,而「流川楓」則是決定前往美國鍛鍊球技,台灣井上國際公司與觀天下軟體公司在九十一年初,在網路推出「灌籃二部」網站,對外宣稱暌違已久的灌籃高手二部即將出版;後來兩公司以「灌籃二部」及「SD2灌籃二部」對外推出了四本漫畫,每本銷售量約五萬冊。   檢方調查,灌籃二部的內容是以「流川」在美國「北卡」隊出戰「杜克」隊為起點,描述流川後來回到日本帶領球隊的點點滴滴。據告訴人井上雄彥指訴,灌籃二部漫畫中,雖然人物姓名與原創作不同,但是部分場景例如運球、傳球與上籃等,幾乎與原創作一模一樣。為了證明,井上雄彥還提出原著作作為比對。   不過台灣井上公司認為,他們的創作均為漫畫團隊自行創作,不僅劇情及主角姓名不同,連漫畫外觀也與原著作不一樣,他們並未仿冒原著作,本案是由原作者井上雄彥提出告訴,民事部分,法院已經在去年判決兩公司與其負責人黃OO、林OO,須連帶賠償井上雄彥五百六十萬元定讞。檢察官認為,台灣井上公司的「灌籃二部」漫畫,已經觸犯著作權法中的「重製及改作他人著作」,因此依違反著作權法提起公訴。 法律教室:   當行為人侵犯著作權時,著作權人的權利可分為民事、刑事部份向其為請求,民事方面可依[$400742$]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或製版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者,連帶負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被害人得依下列規定擇一請求:一 依民法第二百十六條之規定請求。但被害人不能證明其損害時,得以其行使權利依通常情形可得預期之利益,減除被侵害後行使同一權利所得利益之差額,為其所受損害。二 請求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但侵害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必要費用時,以其侵害行為所得之全部收入,為其所得利益。依前項規定,如被害人不易證明其實際損害額,得請求法院依侵害情節,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酌定賠償額。如損害行為屬故意且情節重大者,賠償額得增至新臺幣五百萬元。」   刑事方面可依[$400749$]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雖然本案件中的行為人認為他們的創作均為漫畫團隊自行創作,不僅劇情及主角姓名不同,連漫畫外觀也與原著作不一樣,但經原作舉證、及檢察官調查認為此部漫畫中,雖然人物姓名與原創作不同,但是部分場景例如運球、傳球與上籃等,幾乎與原創作一模一樣,難謂沒有侵犯著作權,因此民事部份已判賠五百六十萬元,刑事部份仍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