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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券刮掉一個0領獎,犯偽造有價證券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吳姓女子日前異想天開,把刮刮樂上20000元的一個0刮除,然後,謊稱買到的刮刮樂彩券上有三組2000元的數字,向彩券商詐領獎金,結果被發現。案件經過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表示,雖然吳姓女子辯稱是不小心刮除,不過,法官親身測試後,認為彩券上的0不可能被輕易的刮除,所以,認定吳姓女子已經觸犯偽造有價證券罪,判她有罪。   不過,法院考量吳姓女子已經把騙來的兩千元還給彩券商,也沒有前科,因此,同意給予吳姓女子兩年緩刑宣告。 法律教室:   按有價證券,係指證券所表彰之權利,其發生、轉讓或行使,均與證券本身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就公益彩券而言,其本身即表彰對發行之銀行具有一定金額即中獎獎金之請求權,且該權利之行使或轉讓,各須出示或交付公益彩券,均與彩券本身無從分離,依前述,已中獎之公益彩券當然係有價證券。又有價證券之變造,係指該券本身原具有價值,僅將其內容加以變更者而言,未中獎之彩券,其本身已無價值,一經改造使與中獎號碼相符,即能行使其券面所載之權利,自係偽造有價證券而非變造 (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九六號判例參照) 。   依據[$300215$]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本案新聞中之吳姓女子則犯下偽造有價證券罪嫌,應依法處罰。   所謂緩刑,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的被告,暫緩刑罰的執行。如果在一定期內,被告行為表現出他的犯罪性已經消失,而沒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時,就不予執行的制度。依據我國[$300074$]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緩刑的要件有三: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2、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3、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當」者。   宣告緩刑與否屬法官之職權,法官並不受被告意思拘束,被告僅可以當庭向法官說明自身情況,請法官參酌。 如具備上述三項要件,法官可以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的緩刑期間,犯人不必入監服刑或繳納罰金,如緩 刑期滿,法官沒有宣告撤銷緩刑,原來宣告之刑罰失去效力,被告無入監服刑之風險。   於本案新聞中,雖然吳姓女子其原有偽造有價證券,以利向彩券商換取獎金之故意,但是吳姓女子已經把騙來的兩千元還給彩券商,其也沒有前科紀錄,法官則認定她具有悔過之意,並且符合上述緩刑之要件,遂判以緩刑以資懲戒,亦藉此提醒有意詐取彩券商之人士,千萬別任意為之,以免受到刑事之牽累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