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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耐久候翻桌,砸店反被打〈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曹姓男子等三男一女到高雄市六合路觀光夜市吃海產粥,由於店內生意興隆,海產粥上桌比較慢,曹姓不耐久候,「訐譙」店方,要店家乾脆不要賣算了。老闆娘見狀趕緊上前向曹某等人道歉,並連忙端上海產粥。不料,曹等在吃完付錢後,竟翻桌宣洩,並持疑似鐵器的物品砸傷老闆娘的頭部。   事後,老闆娘送醫,縫了八針,幸無大礙。老闆娘兒子莊姓男子見母親被客人欺負打傷,氣憤難忍,立即召集數名友人,分持鐵器、木棍追打曹等三名男子,曹姓男子等三人被打重傷送醫,其中兩人傷勢嚴重。警方趕到逮捕莊姓男子等,依殺人未遂罪嫌移送。 法律教室:   現在的年輕人總愛逞強鬥狠,在朋友的起哄吆喝之下,更是盲目地跟著打打殺殺,完全不顧後果,只要朋友高聲一呼,就不論要做什麼事,都以身相「挺」。有些青少年朋友雖然礙於面子,不得不跟朋友出面去尋仇,但內心裡還是不願因此動手殺人,因此就分擔拿刀殺人以外的工作,心想這樣子應該不算殺人吧!但是,在法律的設計上,自己一個人動手犯罪,成立犯罪沒問題,而二個人以上時,縱使其中一人沒有實際動手實施犯罪行為,還是有可能成立該罪之教唆犯、幫助犯或共同正犯。依[$30029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縱使未將人殺死,成立殺人未遂犯,還是要處罰,僅是最多得減輕其刑至二分之一而已,其刑罰仍然很重。   有些人「只是」到場助勢、吶喊、沒有動手,但在法律上,因為同夥都有犯意上的聯絡,屬於共同正犯,還是一樣會被用殺人未遂罪處罰。一般來說,基於幫助別人犯罪的意思,而做協助的行為或給予精神上的鼓勵,係成立幫助犯,但若是基於一起共同犯罪的意思而提供意見或分擔部分行為,則係成立共同正犯。   於本案新聞中,雖然曹姓男子先挑釁而引起爭端,曹姓男子持疑似鐵器的物品砸傷老闆娘的頭部,老闆娘送醫後縫了八針,依據依[$300298$]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其行為仍觸犯上開之傷害罪,仍然不可免責。莊姓男子雖然係不忍母親被傷害而產生的教訓曹姓男子的念頭,但其行為仍不可取。莊姓男子召集數名友人,分持鐵器、木棍追打曹等三人,曹姓男子等三人被打重傷送醫,莊姓男子之行為有致曹姓男子等三人於死地之意圖,依據上開殺人未遂之規定仍然僅得減輕其刑。   由本案新聞可了解,人在氣憤之虞雖然容易衝動行事,但是仍然需要冷靜思考,以免衝動行事的後果就是牢獄之災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