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撿」不義財, 要負刑責!〈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縣銀行發生搶案,眾人齊力圍捕銀行搶匪,當然免不了一陣扭打,沒想到犯下台北縣土城市慶豐銀行搶案的陳姓嫌犯,搶來的鈔票在混亂中沿街散落,風一來還滿天飛舞,警方趕忙撿回來,不過,算一算卻硬是少了3萬1800元,那這些錢都到哪裡去了?目擊者表示,當時風一吹,鈔票就一張張飄了過來,看到的民眾,開始忙著撿鈔票,過路人趁著這個機會,趕忙搶著撿鈔票,有人還一口氣抓了一萬多元,想搭計程車落跑,這真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啊! 法律教室:   看到路旁滿天飛舞的鈔票可能難免向前搶奪以占為己有,不過「天上掉下來的禮物」不一定是福。如果行搶當時,贓款飛在面前,你據為己有,很可能會被當成強盜「共犯」逮捕。   若是犯罪結束後才撿到錢,那也會有侵占遺失物罪之虞,因為拾得他人所劫的現金,屬於盜贓,就不是依法令、契約或照料他人事務而占有的他人財物,這種行為,已經成立侵占罪。[$300364$]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對於侵占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構成侵占脫離持有之物罪,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因此依據[$870$]民法第八百零三條到[$872$]第八百零五條及[$877$]八百十條之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沉沒物等等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經過六個月後,而所有人未認領者,始可取得所有權。欲構成侵占脫離持有物之罪,於客觀尚須為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脫離本人所持有之物,且主觀上必須具備侵占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之行為。   本案新聞中之路人應於拾得飛天鈔票時應該返還給銀行,但事實上並未如此,反而有人乘坐計程車揚長而去,即可認定這些路人具有主觀上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故意,且於客觀上拾得之飛天鈔票亦為遺失物,路人等即該當侵占遺失物之構成要件。   如果不確定撿到的是被搶銀行的錢,那可以交給派出所,讓警方公告六個月,有人領,一樣可以要三成酬金,若是沒人領回,那依法全部都是你的。實務上,被搶銀行因有保險,損失可以獲得理賠,交給派出所是比較好的選擇。不過仍然要提醒民眾,可別以為這些鈔票是天上掉下來的禮物,因為你帶著走,可就得吃上官司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