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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1顆肉圓,女大生女教師扭打〈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女大學生為了一粒五塊錢的肉圓,和也來買肉圓的女老師發生口角,雙方互看不順眼,還當街打起來,鬧上警局要告對方傷害。原來女大學生花五元只要買一顆肉圓,小學女老師的兒子說五元能買嗎?女學生對老師嗆聲說,只買五元有什麼不可以,還冒出一句你家有錢不然妳請我吃,女老師不甘示弱。小學女老師說:「我買一顆加了兩匙辣椒,想說辣死妳小辣椒,真是現代辣妹。」女學生不滿把肉圓丟回去,雙方打了起來。小學女老師:「她拿筷子丟我一下,我就反射動作推回去。」   大學生和女老師都是高級知識分子,卻當街打架,女學生驗傷,到警局控告傷害,求償3萬。為了區區五塊錢的肉圓,付出3萬元的和解金,知識分子形象掃地,還有對人心的失望,這代價未免也太大! 法律教室:   對於美食當前,許多人常常是不論多少錢都願意砸下去,只為了一飽口福。然而於本案新聞中所提及之肉圓攤,可是當地赫赫有名的小吃,聽說因為便宜又口味好,常常吸引許多的觀光客前往品嚐。一顆五元的肉圓是相當的便宜,買幾顆當然是視消費者的意願而定,不需要強求。針對女大學生可以購買多少的肉圓,其實是她的個人意願,女老師應該無權干涉,縱使願意免費請女大學生吃肉圓,也不應該用「想說辣死妳小辣椒,真是現代辣妹」此等言語來做人身攻擊。   依據[$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對於傷害罪的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其主觀要件上,須有以傷害故意而為傷害他人之行為,並且加上須於客觀要件上對於該傷害係屬有因果關係存在,方能構成傷害罪。於本案新聞中雙方互為推擠的情況,應認定為有傷害罪之故意及行為,女大學生則可以[$190$]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要求女老師作出賠償。   另外,按[$300307$]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規定:「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四條及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須告訴乃論。但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犯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者,不在此限。」故普通傷害罪、加暴行於直系血親尊親屬罪、過失傷害罪、傳染花柳病痲瘋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被害人及其他得為告訴之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三條參照)於六個月的告訴期間內,依法提出告訴,該犯罪行為始會受到司法或警察機關之追訴。因此告訴乃論之罪若是於期限內未為提出,則會因此而無法再為請求喔!   奉勸各位愛好美食之人,千萬不要因小事而導致大麻煩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