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縱放他人比賽幼鴿被判毀損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謝姓男子因不滿董姓友人分配賽鴿賭金不公平,憤而放走董某託他飼養的廿六隻賽鴿幼鴿,單純放鴿飛走的動作,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謝某觸犯,[$300385$]刑法三百五十四條毀損罪,將他判處有期徒刑三月,得易科罰金。 法律教室:   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和司法院的解釋,[$300385$]刑法三百五十四條的毀損罪:「毁棄、損壞前二項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規定的行為客體「他人之物」,並不以沒有生命的物體為限,凡是屬於他人所有的一切有體物或無體物都是。   本案被告謝某,將告訴人董某所有的賽鴿放走的行為,在物理客體型態上,雖然沒有發生幼鴿被殺死或擊傷的外觀損害,且在物的權利歸屬上,仍屬於董某所有,但考量幼鴿飼養目的和效用,是為了將來參賽之用,這些放走的幼鴿,因尚未訓練完成,故飛回的可能性極低,縱使可以找回來,所須耗費的時間與金錢也會不小,故可以認定謝某把幼鴿放走的行為,已使賽鴿的幼鴿喪失其目的和效用,達到不堪用的程度,行為觸犯刑法毀損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