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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毆妻? 法官面前遭子吐槽!〈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一名蔣姓男子於婚前即有賭博和酗酒的惡習,當時他的太太不顧家人反對,執意嫁給他。兩人雖已結婚多年,育有子女,但蔣姓男子依舊不改賭博惡習和酗酒本性。經常向妻子要錢,或在酒後對妻子施暴,妻子曾兩次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因蔣姓男子惡性不改,妻子忍無可忍,於是向地方法院提出離婚之訴,表示已不堪丈夫對她身體和精神上的虐待。蔣姓男子出庭時,竟表示喝酒與好賭均為陳年往事,他早已改過,而且他對妻子寵愛有加,夫妻只是偶有口角,至於打罵,純屬子虛烏有。   由於夫妻倆各說各話,法官便傳兩人的兒子出庭當證人。他們的兒子向法官表示,他最近看過爸爸在土地公廟賭博,賭資都是千元鈔。而且爸爸「上班前喝酒,下班後也喝酒,幾乎天天喝,喝完後就找媽媽吵架」。這名小男生強調,「爸爸打過媽媽很多次,我從小看到大」。對於兒子「吐槽」,蔣姓男子當場臉色鐵青。經法官審理後認為,兒子應無誣陷父親之理,因此採信男童的證詞,以婦人不堪同居之虐待,判准她和蔣姓男子離婚。 法律教室:   按夫妻締結婚姻共組家庭,本應互助互諒,相互扶持,如配偶之一方對他方施以精神上或肉體上之虐待,至他方無法忍受,婚姻已生破綻,為保護無過失一方配偶之利益,依照[$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於上述條文之第一項第三款規定關於「不堪同居之虐待」,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揭諸之判斷標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資參酌。   於本案新聞中之蔣妻受到蔣姓男子精神及肉體上之虐待,亦曾多次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藉以免於受到丈夫的虐待,孰料丈夫仍然無法痛改前非,導致妻子及子女均受到丈夫的無情對待,才會發生法官傳喚兒子到庭時說出爸爸「上班前喝酒,下班後也喝酒,幾乎天天喝,喝完後就找媽媽吵架」、「爸爸打過媽媽很多次,我從小看到大」等語。由於小朋友對於所見所聞較不易任意說謊,足讓法官採信蔣妻符合[$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之「不堪同居之虐待」,則依法判決離婚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