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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孝子不養父母,分遺產沒份〈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棄養父母的不孝子女,將來可能分不到財產,法務部正研修民法繼承編,將增訂「掃地出門」條款,明定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父母者,父母可以預立「書面表示」,經法院公證,死後不孝子女將喪失財產繼承權。

  審判實務上,對於「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最高法院判例明定其喪失繼承權,法務部因此決定明文訂定在民法繼承編之中;平時對父母生活不聞不問,父母臥病在床仍置之不理,直到父母過世才跳出來想要爭奪遺產者,法務部認為此種情況有違倫常,明定喪失繼承資格。

法律教室:
  我國目前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只有故意致被繼承人於死,才喪失繼承權;有鑑於近年家庭暴力事件頻傳,法務部此次修法將放寬規定,將故意重傷未致死的情況,也列入不得繼承之列。

  雖目前民法繼承編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有規定五款喪失繼承權之情形,卻未將不扶養父母的情形明文列入,僅能透過法院判決,使不孝子女喪失繼承權,因此法務部將明訂「掃地出門」條款,兼顧倫常與社會公義。

  因為現行民法喪失繼承權的規定,未將此種情況明文,僅透過實務判決,使子女喪失繼承權,法務部此次修法,將明定只要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扶養,經被繼承人在生前用書面表示其不得繼承,則該繼承人及喪失繼承權,無法獲得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