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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財專員侵占,盜賣客戶基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彰化銀行爆發員工盜賣基金的案件,一名理財專員田OO,涉嫌將客戶託管的6千多萬元基金轉入個人海外帳戶,然後潛逃出境,由於損失金額不小,分行已經報請檢警展開偵查。   據同事敘述,田OO在彰化銀行工作3年多,平常認真負責,根本看不出來,沒想到6天前,他卻突然請長假,實在太奇怪,一查發現,他竟然利用替客戶保管印章的機會,用客戶名義另外在其他行庫開設帳號,再利用同事的密碼,進入電腦主機,盜賣三筆客戶的基金,金額高達6千萬,最後轉入自己私人帳號。   彰化銀行副總經理表示已經掌握第一時間把他的帳戶清查,包括彰銀行內以及田姓專員,在外其他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的所有帳戶,我們也全部清查,也把這些帳戶禁止付款。但銀行在當天下班後,結清帳目時,怎麼會沒發現,內部有沒有其他行員涉案,調查局已經介入,至於客戶被盜賣的基金,銀行也已經補足一切損失。 法律教室:   依我國[$300362$]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的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所謂「侵占」在法律上的解釋為「易持有為所有」,也就是對於自己持有他人之物,本無處分權限,卻以自己或第三人之不法利益實施處分行為,67年台上2662號判決見解為:「侵占罪為即成犯,於持有人將持有他人之物變易為所有之意思時,即行成立。」   而本事件中的銀行專員趁職務之便,將客戶託管的金錢轉入個人海外帳戶,侵占之行為及犯意明顯符合侵占罪的構成要件,且田姓專員是因自己本身所負責的業務範圍內所持有他人之財物,因此須依[$300363$]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近來詐騙風氣盛行,除了詐騙集團外,連處理我們日常事務的專業人員都禁不起利益的誘惑,而犯下違法行為,值得讓社會大眾思考我們的價值觀出了什麼問題?在功利主義掛帥的現實下有多少人選擇鋌而走險,不僅賠上個人的前途,更影響了整個社會的風氣及人們的生活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