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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鳥調戲少女,測謊不過被起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沈姓男子於路旁見一名十五歲的少女獨自騎腳踏車經過高雄溪寮路時,就假藉問路為由,叫她停靠路邊,然後掏出自己「老二」供她觀看,造成少女花容失色,迅速騎腳踏車逃離並報警。後經高雄警方根據受害女子指證歷歷,將沈姓男子依公然猥褻罪嫌移送檢方偵辦。但沈某仍否認有公然猥褻犯行,辯稱:當時他只是問路,且該路段車輛頻繁,若有「溜鳥」舉動,必定會遭路人毆打。   檢察官於是根據受性騷少女提供監視錄影帶證據調查,並就調查局對於沈某案發時未掏「老二」舉動進行測謊,結果呈現情緒波動反應,研判他有說謊,認定其所辯不足採信,仍將他依妨害風化的公然猥褻罪嫌起訴,並向法官求處加重其刑。 法律教室:   依據[$300254$]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公然猥褻罪」規定:「意圖供人觀賞,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在主觀上要有供人觀覽或營利的意圖,客觀上要有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知情狀下,而為猥褻的行為才構成公然猥褻罪。而所謂「猥褻」,依大法官第四○七號解釋,刑法上所謂猥褻係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人一般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因此,不論散播之目的為何,只要所散播之物符合上述之要件,即可認定為猥褻。   於本案新聞中的沈姓男子竟以假藉問路為由,叫少女停靠路邊,然後掏出自己「老二」供她觀看,造成少女花容失色,沈姓男子的行為在主觀上要有供人觀覽的意圖,並且有在不特定人、多數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知情狀下而為猥褻的行為,因此則構成公然猥褻的要件。然而沈姓男子卻對於其所為之行為加以否認,檢察官則依據沈姓男子之供詞近一步做出測謊的鑑定。   測謊鑑定者,於偵查、審判機關為確定被告陳述是否真實,均有可能命被告接受測謊,並無限於何種案件。按最高法院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二九三六號裁判意旨「測謊鑑定,係依一般人在說謊時,會產生遲疑、緊張、恐懼、不安等心理波動現象,乃以科學方法,由鑑定人利用測謊儀器,將受測者之上開情緒波動反應情形加以紀錄,用以分析判斷受測者之供述是否違反其內心之真意而屬虛偽不實。故測謊鑑定,倘鑑定人具備專業之知識技能,復基於保障緘默權而事先獲得受測者之同意,所使用之測謊儀器及其測試之問題與方法又具專業可靠性時,該測謊結果,如就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人分析判斷有不實之情緒波動反應,依補強性法則,雖不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但非無證據能力,仍得供裁判之佐證,其證明力如何,事實審法院有自由判斷之職權;反之,若其有利之供述,經鑑定並無任何虛偽供述之情緒波動反應,又無其他合法之積極證據足以證明該部分之犯罪事實時,即可印證其真實性,非不得為有利於受測者之認定。」,故經嚴格證據程序所得測謊結果,得為被告有利或不利之認定依據。   檢察官係根據受性騷少女所提供監視錄影帶證據,並加上調查局對於沈某案發時未掏「老二」舉動進行測謊,沈姓男子的測謊結果呈現情緒波動反應,研判他有說謊,認定其所辯不足採信,仍將他依妨害風化的公然猥褻罪嫌起訴,並向法官求處加重其刑,加以懲戒其不當之行為,作為其他「遛鳥人」的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