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裸照「警告逃妻」,莽夫判離!〈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具碩士學歷的洪姓國中教師與其妻C女兩人是「奉子成婚」,婚後不到兩個月閨房即起勃蹊,C女更有離家出走紀錄,夫妻爭吵的主題,不外是金錢與兒子。洪某經常疑心兒子並非自己的種,但又懷疑C女與岳母欲挾持兒子對他予取予求。洪某因懷疑C女與男同學有曖昧,時常搜索C女的私人物品,懷疑C女的結婚動機不良,甚至嘲弄岳母生的女兒都是二手貨。   最嚴重的是洪某寄發「警告逃妻」的電子郵件給C女的親友;並將夫妻閨房中自拍的全裸彼此愛撫照片,寄發至C女公司員工公用的電子郵件信箱。寄發裸照雖經判刑三月定讞,最令C女難堪的是,洪某以馬賽克掩飾自己的臉部,保護自己的顏面,卻讓C女全裸清楚顯現,讓C女在同事面前丟足了臉。   其妻憤而訴請離婚,並請求名譽損害賠償。最高法院判決洪姓教師敗訴,准雙方離婚並兩歲的兒子判歸前妻撫養,還得給付五十萬元名譽損害賠償,並應按月給付一萬二千元撫養費,至兒子成年為止。 法律教室:   古言云:「百年修得共船渡,千年修得共枕眠」,要結為夫妻實在需要相當的緣分,但是現代新新人類卻是可以輕易將速食愛情當做家常便飯,常常因為一些小小的爭執或摩擦,終至走向離婚一途,卻因為沒有好好考慮清楚而時常做出讓自己懊悔不已的衝動行為,這是大家需要慎重考慮的喔!   依照[$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一、重婚者。二、與人通姦者。三、夫妻之一方受他方不堪同居之虐待者。 四、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尊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者。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者。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者。七、有不治之惡疾者。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者。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者。十、被處三年以上徒刑或因犯不名譽之罪被處徒刑者。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於上述條文中,即明確指出得向法院請求判決離婚的要件,須為上述者其中之一,得請求法院判決離婚。另外,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三七二號解釋揭諸之判斷標準『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應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之一方受他方虐待所受侵害之嚴重性,斟酌當事人之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婚姻關係之維繫以為斷。若受他方虐待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之程度而有侵害人格尊嚴與人身安全者,即不得謂非受不堪同居之虐待』可資參酌。   於本案新聞中可以發現,洪老師發送圖片之行為,業已讓其妻C女在同事面前丟足了臉,並且時常搜索C女的私人物品,懷疑C女的結婚動機不良,甚至嘲弄岳母生的女兒都是二手貨等等之行為,已然達於[$1132$]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所稱「不堪同居之虐待」之判決離婚標準,C女則可逕以該項規定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另外,[$300255$]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所謂「猥褻」,包括一切違反性行為之隱密原則及一切足以挑逗他人之性慾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使一般人產生羞恥感或厭惡感知有傷風化之行為。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故意,客觀上要有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行為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於本案新聞中洪老師發送其妻裸體照片之行為,即已構成上述條文之散布猥褻物品罪,C女則亦提出損害賠償確定。   因此,對於個人所有之行為,務必要小心行事,以免讓一時氣憤的怒火沖昏頭後,仍然需要付出法律上的刑責及賠償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