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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將上路,微「罪」可不罰!〈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開車送父親急診,卻被拍到超速行車的陳姓計程車司機,收到一千七百元的罰單後,很不服氣,認為他是急著送老父到醫院急診,才會超速行車。他的超速行為如果是在今年二月五日以後,就不必向交通法庭聲明異議。行政機關可依「行政罰法」規定,經由當事人申訴,不處罰這種情節輕微又值得同情的交通違規行為。 法律教室:   行政罰之目的,主要係以制裁為手段促使行政目的之達成。本法既係規範行政罰裁處之統一性、綜合性法典。而行政事務繁雜,因此對於情節輕微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如以糾正或勸導方式替代罰鍰可能較具有效果,且能達成行政目的時,為避免行政資源浪費並兼顧對人民權益之保障,對於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允宜授權行政機關按個案之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科處罰鍰,並得改以糾正或勸導措施,以發揮導正效果。   依據[$922141$]行政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法定最高額新臺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其情節輕微,認以不處罰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也因此,類似陳姓計程車司機,為了送父親急診卻被逕行舉發超速的情況,因為超速罰鍰只有一千七百元,符合前述三千元以下罰鍰的規定,不論是當場被警察攔停、告發,還是逕行舉發,都可以情節輕微的理由,依[$922141$]行政罰法第十九條規定,不必加以處罰。至於具體個案中是否屬「情節輕微」,應由各裁罰機關透過內部共識或訂定裁罰基準之行政規則等方式,建立對違反其主管法規情節輕微之態樣及處理之共識或原則,當不致濫用行政裁量權,助長關說或違反平等原則。   一般違反行政法的行為,也都只是行政罰鍰,基於行政事務繁雜,對於違反行政法的情節輕微行為,授權行政機關依具體情況,妥適審酌後,免予處罰,如此以糾正或勸導方式,來替代罰鍰,既可發揮導正效果,也能達成行政目的,和避免浪費行政資源。   本案新聞中陳姓運將的情況,適足凸顯目前未施行行政罰法的情況,如果行政違規,不分情節輕重,一律開罰,固然增加國庫收入,相對也會招致更多的民怨。台北地院交通法庭法官,援引社會秩序維護法的「緊急避難」規定,剛好彌補了行政罰法施行前的空檔。法律也不外人情,法官的免罰裁定,在生冷剛硬的法條下,符合人性的執法,更能贏得民眾的信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