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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小弟弟,慾女罪難恕!〈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一位剛滿十八歲的熊姓女子,和小她六歲的眷村鄰居小弟弟一起看「鎖碼台」色情A片,看著看著,大姐姐就就誘使小弟弟和她發生性行為。後來「姐弟倆」又在眷村暗巷內,先後兩次發生性行為,要不是為鄰居撞見二人的大膽行徑,恐怕男童的父親還不會知道,讀小六的兒子已經偷嚐禁果。   全案經審理後,法官查出大姐姐雖然有引誘小弟弟,但二人卻是自願發生關係,只因男童不到十四歲,就法論法,大姐姐還是觸犯最輕判刑三年的「與幼男性交罪」。法官認為二人,是因受到目前社會的情色氾濫影響,才自願嚐試性禁忌,最後引用「帝王條款」刑法五十九條,將熊女減刑到二年有期徒刑,再宣告三年緩刑,讓大姐姐免除牢獄之災。 法律教室:   食色性也,性犯罪就和賭博一樣,是人性慾望的一面,是無法絕對根絕和壓制的。以目前社會性觀念開放,以及性資訊充斥的情況來說,性侵害案件,不論是同性、異性間,還是男大女小,或者女大男小,法律適用的標準都是一樣,不會因性別或者加害人年紀大小而有不同。   從性侵害案的實務面來說,絕大多數的性犯罪,都是「男對女」;加害者男方的年紀通常都比受害的女方大得多。不過,性,既然是人類骨子裡的慾望,在當下多元化的社會,已經不再是男性的專利,撐起一片天的女性,如同擁有的參政權,對性的態度,同樣和男性「平起平坐」。也因此,當下現實的社會中,不時可見「女對男」的性侵案,只不過,較令人憂心的是,這類女對男的性侵案,通常都是女大男小。而身為被害人的男方,有時還只是對性懵懂的少年。   一般性侵害案件,首要就是審酌有無違反對方的意願,以及當事人年齡。基本上,只要是對方願意,就不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罪」。惟基於保護未成年的青少年身心,不論是否出於自願,目前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特別訂有以年齡區分成立犯罪處罰的規定。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治條例[$301868$]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與未滿十六歲之人為性交易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又依[$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凡是對未滿十四歲的男女性交,不論自願與否,都成立犯罪。本案新聞中之熊姓女子和鄰居小弟弟所為之行為,正是明顯犯上述規定之案例。   另外,和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的男女發生性關係,不論是否獲得對方同意,也是觸犯[$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與未滿十六歲男女性交罪」,可判刑七年以下。也因此,即便男女雙方相愛,「身高不是距離,年齡不是問題」,但只要一方未滿十六歲,年齡可就是審酌犯罪成立以及刑度輕重的大問題,奉勸大家勿以身試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