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散播性愛畫面報復,結果被起訴!〈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曾擔任學校代課老師的劉姓男子,為報復交往多年的蘇姓女友向他提分手,劉某遂將蘇女裸露上半身的照片以e-mail方式寄給蘇女的朋友,蘇女因而向電信警察隊對劉提出告訴,當警方前去劉的住處搜索時,又搜出錄有劉、蘇兩人性愛的影帶,通知蘇女,蘇才知道自己過去被男友偷拍,女友憤而提告,地檢署依妨害秘密罪將劉某起訴。 法律教室:   關於兩人世界的恩愛甜蜜,應留給兩人作為永久之回憶,但是若是因為情感發生變故時,即將所有的回憶公諸於世,不但會讓兩人之間更加產生嫌隙,亦會觸犯法律規定喔!   依據[$300337$]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其客觀要件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但劉姓男子以數位相機趁機偷拍女友的裸照及性愛影帶,裸體照片及性愛影帶之拍攝不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因此劉姓男子則涉嫌成立妨害秘密罪之要件。   另外,依據[$204$]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之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劉姓男子故意將蘇女裸露上半身的照片以e-mail方式寄給蘇女的朋友,其行為已嚴重侵害被害人蘇女之隱私、名譽,被害人依法可向劉姓男子請求損害賠償。惟被害人應注意損害賠償請求權有時效限制,被害人應該自知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兩年內,或自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請求,逾期則請求權消滅([$206$]民法第一百九十七條)。   雖然兩人情已隨風而逝,但是仍然有許多人可以因此成為無話不談的好朋友,本案新聞中劉姓男子的舉動,不但讓他與蘇小姐的感情消失殆盡,亦觸犯法律規定,實在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