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沒撞到人,仍依過失致死起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楊姓男子開車途中遇李姓老婦人過馬路,未停車讓行,將車子緩慢滑行,老婦受驚嚇跌倒腦部受創死亡,儘管車子沒撞到老婦,但檢方認定楊未與行人保持安全間距是肇事原因,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   本案原本由前一位檢察官處分不起訴,理由為老婦跌倒死亡,難認定與楊男開車有因果關係,老婦人家屬不服,向台灣高檢署聲請再議,獲發回板檢續行偵查,結果逆轉,逆轉的關鍵是,檢察官調閱楊男的相關保險資料,發現楊男申請理賠時,承認死者是被他的車子驚嚇而跌倒。 法律教室:   本案例中的李姓老婦發覺車輛靠近受驚嚇,反射性的閃躲時不慎跌倒,造成對衝性顱腦鈍力損傷、腦挫傷及出血傷害,送醫後延醫至當天下午死亡。楊姓男子偵訊時,坦承有一名老婦人在他車前六十公分處跌倒死亡,但堅稱沒有撞到她。   檢方據相驗報告與證人指述,認定老婦人是因突然驚嚇後退跌倒,除腦部傷害,下半身沒有任何車輛撞擊痕跡,確認車輛未撞到死者。   雖然車輛並未撞到死者,但駕駛人遇有行人穿越馬路,應禮讓行人;這不僅是消極規範駕駛人不得撞擊行人,更積極規範駕駛人不得鳴喇叭催促或緊隨行人,因此依[$300296$]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的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過失致死罪嫌將楊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