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鹹豬手被逮到,當心飯碗不保!〈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愛開黃腔或心懷不軌的鹹豬手再也不能為所欲為了!性騷擾防治法二月五日上路,從小吃店到捷運和機場,只要有雇用員工,工作場所業主都須負起維護環境責任,一旦發生性騷擾,主管機關可將加害者送交其工作單位調查處理,亂伸鹹豬手被抓到,恐怕連工作都不保。   國內十四個婦女團體組成的防暴聯盟和立委共同推動「性騷擾防治法」,去年一月在立法院通過後,經過一年緩衝期,今年二月五日生效。根據「性騷擾防治法」,只要雇用、服務人數超過十人場所,都要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超過卅人就要訂定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公告。   舉凡公園、捷運、客運、飛機、教堂、寺廟、育幼機構、老人安養機構、庇護所、教練場、訓練班、演藝場所、醫院、餐廳、遊樂場、百貨公司、大賣場、部隊、工地及其他公私立機關機構,即使是小吃店,只要雇用勞工,業主就須負起維護環境責任。 法律教室:   世界各國對性騷擾的了解與處理,在近二十年來已經十分重視而且有顯著的進步,但是,在我國國內社會對於性騷擾的認識,卻仍有許多誤解,在這些觀念中最為平常的誤解是認為:性騷擾是比較輕微的、對當事人影響較小的侵犯行為,諸如在街上所碰到的暴露狂,或是在舟、車上所碰到的性碰觸侵犯(挨擦癖),這種觀念明顯地排除了強姦罪也可能是性騷擾的一種形態,也不以「與職業場所權力、違反當事人意願、影響當事人工作的互動有關」為重要的界線,因之,與國際間所通稱的「性騷擾」定義大相逕庭,實有澄清的必要。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包括以他人順服與否,做為獲得相關權益之條件,以及以展示播送文字、影像等方式、以歧視侮辱言行,損害他人人格尊嚴,使人心生冒犯之情境。   根據[$922096$]性騷擾防治法第二條對性騷擾的定義,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威脅利誘他人順服其行為,導致他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而根據[$922114$]第二十條及[$922119$]第二十五條,加害人一但判刑確定,則有可能處新台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嚴重者可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性騷擾防治法除了職場適用的「兩性工作平等法」及學校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以外,皆可適用。   性騷擾防治法與刑法強制猥褻罪兩者的內容,在事實的認定上難以明確劃分。強制猥褻罪之刑罰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性騷擾防治法則是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十萬以下罰金,兩法間的罰則輕重差異大,將有可能造成加害人為規避重罰,主張自己是基於性騷擾的意圖,藉以減輕罪行。   在性騷擾防治法上路前,各位有此癖好之士千萬記得注意自身的言行舉止,以避免受到該法之懲處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