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撿到他人愛犬,收養被判刑〈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台中縣一高姓男子於路邊撿到博美狗帶回飼養,未料數月後,李姓飼主在路上認出愛犬,並由晶片確認愛犬身份,雖然狗歸原主,但警方仍依竊盜罪嫌將高某移送法辦,法院還依贓物罪,判處高姓男子拘役五十天。   李姓飼主飼養這隻博美狗將近十年,為愛犬取名嘟嘟,九十三年間嘟嘟隨飼主外出走失,當時飼主用許多方法尋找愛犬皆無所獲,沒想到數月後,飼主發現高姓男子牽著嘟嘟散步,立即表明嘟嘟是他的愛犬,希望能將愛犬帶回,因飼主曾在狗體內植入晶片,兩人到獸醫院檢測,驗明這隻博美狗就是飼主走失的嘟嘟。   李家對找回愛犬高興不已,但警方認為高姓男子將走失的博美狗佔為己有,依竊盜罪將高姓男子移送法辦,高姓男子辯稱基於好意撿回流浪狗照料,並無竊盜、侵占意圖,但法院開庭時,高姓男子又改口小狗是別人轉送的,法院認為高姓男子宣稱狗是由別人給的,但因高姓男子無法舉證小狗來源,日前院方依贓物罪判處高姓男子拘役五十天。 法律教室:   常聽到「拾金不昧」,難道也有拾狗不昧嗎?依我國[$870$]民法第八百零三條的規定:「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付。」,在我國法律概念中,動物並不可成為法律上的主體,視為所有人的動產,因此適用民法有關動產所有權的規定。   依我國[$872$]民法第八百零五條的規定:「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時得人或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拾得人若依照法定程序進行通知、揭示、報告、交付,則可於所有人認領後向所有人請求保管期間所花費之費用,例如動物的飼料費.。   惟本案例中的高姓男子,沒有依民法的規定通知、揭示、報告、交付,即將拾得之動物帶回家飼養,更因無法交代動物來源而被起訴,若高姓男子真是出於善意將拾得之動物帶回家飼養當然沒有刑事責任的問題,但若高姓男子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趁他人不注意,將他人飼養的動物帶回供自己飼養,那麼高姓男子可能觸犯我國[$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或者如高姓男子所辯稱動物係由他人贈送者,可能觸犯我國[$300380$]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的規定:「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以高姓男子收受當時知其為贓物者為限,始得依我國刑法追究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