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剝奪消費者契約審閱權被罰百萬〈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提供語言學習的A公司與消費者簽署「購買合約書」後,卻沒有立刻提供合約書讓消費者帶走,剝奪消費者的七天契約審閱權,被公平會罰185萬元。   公平會表示,A公司共販售三種教材,分別收費五萬九千元至七萬九千元不等,不過在消費者簽署「購買合約書」後,又以「審核契約」為由,收回合約書,使消費者無從確認合約內容,也無法根據合約行使權力,包括無法查閱上頭註明的「七天猶豫期」,一旦反悔,也無法在七天內主張解除契約。   公平會表示,企業若以事先擬定的定型化契約給消費者簽署,卻又利用消費者在交易上的弱勢地位,沒有立即交付契約書,違反公平交易法的規定。由於A公司在83、84年曾遭公平會三度處分,兩次各罰50萬元不等,不是初犯,加上營業額高,因此罰185萬元。 法律教室:   依[$402201$]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一之一條規定:「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有三十日以內之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又依[$401634$]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的規定:「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許多企業在訂立契約時,常常未依法提供契約他方審閱期,甚至有些以企業機密為由根本不提供契約給他方,導致發生糾紛或疑問時,他方因為沒有契約而無法主張權利,此種現象既不合理也不合法,現在公平會開罰,相信可以遏止這種歪風。   另外除了消費者保護法外,訂立契約若有定型化契約的情況時,亦可依[$402621$]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之一:「依照當事人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而訂定之契約,為左列各款之約定,按其情形顯失公平者,該部分約定無效: 一、免除或減輕預定契約條款之當事人之責任者。 二、加重他方當事人之責任者。 三、使他方當事人拋棄權利或限制其行使權利者。 四、其他於他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益者。 」,以期更完整保障消費者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