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KERORO扭蛋大紅,總代理大戰進口商!〈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有越來越多人喜歡投扭蛋機,尤其是一款名為「KERORO軍曹」系列的扭蛋,現在正當紅,一家店一天最多可以賣出一百五十顆,不過,現在這款扭蛋很多店家都沒賣了,原因是代理商報警清查店家,只要販賣盜版或未經授權的軍曹扭蛋,都屬違法行為。   跑遍扭蛋店就是找不到當紅動漫KERORO軍曹蹤影,軍曹扭蛋找不到,周邊商品也銷聲匿跡,只有少數品項及地點有賣。進口商說他們賣的是萬榮公司跟日本萬代進口的正版代理貨,警察居然說未經授權,違反著作權法,多位進口商負責人被抓去警局做筆錄。總代理商則表示,已於一年前取得KERORO軍曹亞洲總授權,之前流通的平行輸入品,都需經過該公司授權,才能販售。   但被質疑的代理商都自認合法,他們都是向上游總代理商日本萬代台灣分公司進口,該公司市場則表示,只要是日本萬代的合法代理商,商品就沒問題,可以上市。一是日本台灣分公司總代理,一是台灣公司擁有亞洲總授權,台灣公司要向日本萬代收權利金,日本萬代認為版權定義還有疑義,雙方還在交涉談判。 法律教室:   KERORO軍曹是近來在台灣熱力播放的日本動畫,劇中描述五隻想征服地球的外星青蛙,致力摧毀地球,反被人類家庭收留為寵物的爆笑片,而且它最令影迷「稱道」的是,惡搞著名漫畫、電影,連「少林足球」、「駭客任務」都不放過。KERORO軍曹在卡通中雖然任務老失敗,但是惡搞的行徑卻成功征服「年輕地球人」,周邊商品熱賣,也是扭蛋大熱門,扭蛋店家表示,假日時一天約可賣掉一百五十顆扭蛋,每一隻都很受大小朋友的歡迎。   KERORO軍曹扭蛋商品,其著作權究竟屬於誰所取得代理權,仍然由總代理商及日代理商爭辯當中,由於我國目前仍然禁止「真品平行輸入」,如果KERORO軍曹的代理商,並未經過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將商品輸入到台灣來,則會觸犯著作權法之規定。依據[$400740$]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者。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因此,除有[$400740$]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外,依據[$400740$]同法第八十七條之一第四款規定,其行為視為侵害著作權,所輸入的商品則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   雖然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一日新修正的[$400751$]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已刪除「輸入行為」刑罰規定,但輸入後的「散布行為」仍須負法律責任。對於擅自以移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而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依[$400749$]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規定,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KERORO軍曹的周邊商品發燒熱賣的同時,若是想要收集這些商品,仍屬個人之行為,但是若是因此而做出販賣行為,記得先搞清楚商品的來源出處,以免無故觸法而惹禍上身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