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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面積登記錯誤,國賠等10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李姓金主借錢新台幣(下同)500萬元給王姓營造商,言明以900平方公尺土地(市價約有二千萬元)作為抵押,李先生認為如此債權已獲得保障。不料事後王姓建商不願意還錢,李先生聲請將該抵押地拍賣,才知道這塊土地實際上只有50平方公尺,因為地政機關誤登記錯誤,所以實際上足足少了850平方公尺,拍賣後也僅近100萬元。李先生不甘損失,憤而向對地政事務所提起國家賠償。訴訟拖了10年,結果也僅獲賠200萬元,尚不足200萬元,可謂賠了夫人又折兵。 法律教室: 一、按[$100571$]國家賠償法第2條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當人民的權利遭受到國家侵害時,可以先向加害機關請求協議賠償數額,若是行政機關不予理會或是無法達成協議,則可以向法院提起國家賠償訴訟來救濟。在現在這個重視人民合法權利保障的時代,人民切莫再存有「國家永遠是對的」此一威權思想,若是自己的權益遭受國家不法侵害,可以尋求法律救濟保障自己的權利。 二、本例中,何以李先生雖然獲得勝訴,但是卻無法獲得全部損失的賠償?經查明事實,原來當初設定抵押權時,李先生並沒有實際到抵押地去了解該地現狀。國家賠償的本質是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27$]民法第217條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之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為與有過失。前二項之規定,於被害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與有過失者,準用之。」亦有適用。所以要捍衛自己的權利,除了在事後尋求救濟外,事前的預防措施也不可少。例如在本例中,雖然地政機關要負絕大部分的過失責任,但是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上,不論是買賣、設定抵押等,李先生也應負有實地了解抵押地狀況的義務。最後李先生雖然打贏官司,但是當初借出去的500萬元,卻沒有辦法全數取回,還花費10年在漫長的訴訟程序上,真是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