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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兩罰 酒駕法辦不再開單 〈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行政罰法施行,明定「一事不兩罰」,如一行為涉及行政及刑事責任,優先處以刑事罰;例如酒醉駕車同時要面對刑事及行政罰鍰,今後警察須先依公共危險罪移送檢方偵辦,不能另開單罰錢。   務部指出,本月開始施行的「行政罰法」是行政處罰的總則性規定,明定無過失的違法行為不罰;例如有人在禁食的捷運上打瞌睡時,臉不小心栽進手上的蛋糕上而吃了一口,或是旁人故意將食物塞進他口中,不用被罰。   此外,行政罰採法定主義,除非有明確法令依據,各行政機關不得以行政命令作為處罰依據。 法律教室:   這項變革與民眾關係較大的是,過去警方處理酒醉駕車,檢測駕駛者酒精含量超過零點二五毫克時,即可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甚至吊扣執照;超過零點五五毫克或零點二五毫克的肇事者,除罰鍰外,另依[$300190$]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檢察官偵辦。   行政罰法施行後,由於刑事罰優於行政罰,警察對於酒醉駕車者,如確定已達移送檢察官偵辦標準,就只移送刑事偵辦,不得另開單罰款,不過,仍可吊扣駕照。   行政罰法規定不得以不知法律為由而免罰,例如被控性騷擾者不得以不知性騷擾防治法已施行為由逃避處罰;法務部特別行文各機關,各種新規定實施前,一定要做到事先宣導及相關警示設施,務必讓執法者及民眾具體了解後,才能達到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