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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歲看似18,與她嘿咻判無罪?!〈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台中縣民一名洪姓男子被控與十一歲蹺家少女發生性行為被起訴,法官查出少女發育良好、又會騎機車,讓洪姓男子誤以為對方已滿十六歲,昨天判決洪姓男子無罪。 檢方起訴書指出,二十六歲的洪姓男子去年六月上網認識這名少女,幾天後約在台中市區見面,少女詢問可否借住在他住處,洪姓男子表示不方便,接著便騎機車帶少女到台中縣某飯店住宿,兩人發生性行為,少女後來控告洪姓男子。 洪姓男子辯稱他一直以為少女已經年滿十六歲,因為少女穿著時髦、行為開放,並自稱曾做過檳榔西施,又向他借騎機車,外表看來像十八歲,少女主動脫掉衣服挑逗他,才與她發生性行為,事後幫她租房子、並陪她去算命、求職,直到到警局做筆錄時,才知少女真實年齡。 法律教室: 依[$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準強制性交罪規定:「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該罪之立法意旨是由於未滿十六歲之未成年人身心發育未臻成熟,欠缺健全之性判斷及同意能力,特設法律條文以保護未成年人之身心健全發展。 但是本案例中的洪姓男子並未認知到少女未滿十六歲的事實,而與之發生關係,是否也成立[$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的犯罪?有一說持肯定的看法:是該罪只以被姦淫之被害女子在事實上已滿十四歲未滿十六歲為已足,不以行為人須明知其年齡為要件。本件洪姓男子所為,核系犯[$300244$]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為性交行為;另一說則認為犯罪之行為人須認識被害人之年齡為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女子,始能成立本罪。至此項認識,不以明知為必要,縱僅具有未必之認識,亦足構成。倘行為人對於被害人之年齡確實誤認其已滿十六歲時,既非明知,亦無未必之認識,則阻卻故意,不成立本罪。 法官查出少女到就業服務中心、童裝行求職的履歷表,以及算命時都登記為十七、八歲,因蹺家怕被家人及警察找到,少女出庭時法官也認為她發育良好,像十七、八歲,面貌雖年輕,卻無稚嫩狀,且對答流利、舉止沈穩,雖未滿十二歲,但舉止成熟度均不亞於一般高中生,更驚訝的是會騎機車,法官強調,被告認為少女為十七、八歲,並非沒有理由,因此判決無罪。 起訴此案的檢察官則表示,刑法立法目的是在於保護少女的身體健康,被害少女當時年僅十一歲,還是兒童,雖外貌看來像大人,但心理仍不成熟,無法做正確判斷,將等收到判決書後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