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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醉駕車被移送,罰鍰開單應暫緩〈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新年假期在過完元宵節之後正式宣告結束,隨著企業陸續開工,老王在與公司同事喝完春酒後開車回家,遇上警方實行臨檢,因為老王滿臉通紅,渾身酒味,警方要求老王必須接受酒測,經測試結果酒測值高達零點八五毫克,警方依違反公共危險罪將老王函送地檢署,又對老王處六萬元罰鍰,並吊扣駕照。請問在行政罰法施行後,警方的上述作為是否皆合法? 法律教室:   行政罰法於民國95年2月5日開始施行,基於法治國原則的諸般要求,行政機關對人民所為之不利處分,必須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嚴守正當程序,如此方能具體落實人民權益的保障。按[$922149$]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所以,老王一個酒罪駕車的行為,同時違反[$300190$]刑法第185條之3規定:「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及[$301667$]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因而肇事致人受傷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二年;致人重傷或死亡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一、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二、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及其相類似之管制藥品。」   在行政罰法施行前,酒醉駕車被依公共危險罪被移送後,仍然會被處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及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年。如此人民可能會因為一行為卻被重複處罰的疑慮。所以在95年2月5日後,警方在查獲酒醉駕車的情形,如果已經具有公共危險罪之嫌疑而依法移送者,就不可以再對人民課處罰鍰,但是公路主管機關仍有權利將車輛移置保管或是將駕照吊扣。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公共危險罪的部分若是不起訴處分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者,公路主管機關就可以依法在三年內對違規行為人再處以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