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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外觀迭遭侵權,台北101頭疼〈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世界第一高樓台北101不但是台北市地標,更逐漸成為國際受矚目的建築物,但101隨著知名度愈來愈高,想搭順風車的商品也跟著增加,翻開報紙隨處可見以101大樓為背景的房地產廣告,此外有不少食品直接冠上101的名稱,甚至在墾丁發現某便利商店販售101外觀小模型。據台北101公關室表示,台北101大樓外觀不但已經申請「立體商標權」,連「TAIPEI 101」都註冊商標,只要未經台北101同意就將這些名稱、圖形作為商業用途,都已經侵犯台北101的商標權。101表示,未來如果事態嚴重,不排除循法律途徑解決,依商標法請求損害賠償,就查獲侵害商標權商品的零售單價500倍至1500倍金額賠償,查獲商品如超過1500件時,可以按照總價定賠償金額。 法律教室:   ㄧ、查民國92年新修正之商標法第五條第一項大幅擴充得為商標註冊的客體,增加『聲音、立體形狀』二種類型。其中,尤以立體形狀可作為商標註冊客體之修正,影響至鉅。所謂立體商標,係指「凡以三度空間之具有長、寬、高所形成之立體形狀,且能使相關消費者藉以區別不同之商品或服務來源之商標」。次查智慧財產局「立體、顏色及聲音商標審查基準」2.3規定,立體商標可能的申請態樣如下: (1)商品本身的形狀、(2)商品包裝容器之形狀、(3)立體形狀標識(商品或商品包裝容器以外之立體形狀)、(4)服務場所之裝潢設計、(5)上開立體形狀與文字、圖形、記號或顏色之聯合式。   二、而立體商標既為商標之一種型態,則與其他申請註冊之商標一樣,必須滿足積極的得註冊之要件與消極的無不得註冊之要件二者,方能容許其註冊。首先,須具備商標識別性,亦即商標必須是作為表彰商品或服務標識之用,而非在說明或闡述商品或服務本身;而且商標必須足以使消費者認識到其係為表彰特定商品或服務來源出處,凸顯與其他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來源出處的不同,進而與他商標商品或服務有所區隔。其次,商標法第二十三條第四款「商品或包裝之立體形狀,係為發揮其功能性所必要者」,則不得申請註冊,例如圓形是輪胎設計的唯一選擇,故圓形外觀不可註冊為輪胎商標。 三、本例中各該行為是否侵害台北101之商標權?仍有待具體個案中認定。以目前台北101大樓已使用之商品為例,台北101大樓造型之模型玩具因其已註冊在玩具類別。若墾丁該便利商店未經其同意生產販售前述相同或類似之商品,致消費者認為其係台北金融大樓股份有限公司所生產或經其同意所製造,而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在此種情形下自有可能侵害其商標權。至於以101大樓為背景設計房地產廣告的部分,判斷他人行為是否侵害商標權,必須先考量其使用的態樣,如果建商僅係將其作為背景,且依房地產交易習慣,在宣傳海報中將建地附近之著名建築物一併刊載,以告知消費者其建地之相關位置及附近環境之機能,則應屬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之善意且合理之使用方式,非作為商標使用,而不受商標權之效力所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