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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他40年,繼承時恩斷義絕 〈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大筆遺產足以讓近半世紀的親子之情恩斷義絕,台北縣一名李姓婦人因無法生育,民國五十三年間將大伯所生的一名男孩,向戶政機關謊報是她與丈夫所生,並辦理出生登記,夫妻倆將這名男孩扶養成人,前年底,李婦的丈夫過世,生前委託他人代筆寫下遺囑,將名下八筆土地給她繼承;另外十一筆土地則全部給獨子繼承,以繼香火。   由於戶籍登記資料,李婦與「兒子」都是法定繼承人,李婦不想讓「兒子」繼承這些財產,去年便向法院提起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之訴;她表示當年是應公婆要求,才將大伯夫婦剛出生的兒子謊報是她與丈夫所生,並將小孩扶養成人。她還以兩人血型差別,強調兩人間根本沒有血緣關係。   一審時李婦勝訴,但台灣高等法院認為,李婦的兒子雖承認不是她所生,但認為當初父母已有收養之意,又有扶養之實,在法律上應視同婚生子女,而享有對父親的繼承權,於是逆轉改判兩人親子關係存在。 法律教室:   收養的相關規定明定於我國[$1155$]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二條以下,收養的效力主要為[$1161$]民法第一千零七十七條:「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關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與婚生子女同。」,也就是說,一但收養關係成立,養子女享有跟婚生子女相同的權利義務,包含[$1227$]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的法定繼承權,及[$1201$]民法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條的互負之扶養義務等等。   在本案例中,地方法院一審時法官以李婦和丈夫是以兒子為其婚生子女來撫養,主觀上並無收養之意,才會謊報是其婚生子並辦理出生登記,在母親並無收養之意下,判決兩人親子關係不存在。   不過,上訴到高院,合議庭法官則認為,只要有自幼扶養的事實,且將孩子當作子女的意思,即視為收養;當年李婦與丈夫將大伯的小孩謊報為兩人的婚生兒,還撫育成人,已成立收養關係,兩人就算沒有自然血親關係,但仍有「擬制血親」的養母與養子關係,因此判決李婦敗訴,兩人的「兒子」仍有權繼承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