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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女友自殺後獨活,法官重判六年 〈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嘉義市一名有婦之夫的黃姓男子,幾年前與在西餐廳工作的李姓女子認識,進而交往同居,由於陷入畸戀,兩人因而決定自殺殉情,前年十月與女友相約自殺殉情,女友身亡,黃姓男子卻被救活。   自殺的過程由黃姓男子主導,購買大量的鎮靜劑之後,與李姓女子投宿於嘉義市一家汽車旅館,結果李姓女子陳屍汽車裡,黃姓男子僅服用鎮靜劑,亦未進入有一氧化碳等廢氣的汽車內,而且吃下去的鎮靜劑,大部份也都吐了出來,因此黃姓男子被救活,整個自殺的過程疑雲重重。   死者極有可能是遭到加工自殺,經警方調查後,認為事證明確,因而將黃姓男子移送法辦,嘉義地方法院在審理終結之後,宣判書指出,被告黃姓男子並無輕生之意,卻仍矢口妄言要跟被害女子一起殉情,加工自殺事證明確,而且事後毫無悔意,因而從重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法律教室:   許多人以為自殺不違法,但是如果偕同他人一起自殺,未身亡的一方,因為侵害他人生命法益,可能吃上加工自殺罪的官司喔!因為依我國[$300295$]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的規定:「教唆或幫助他人使之自殺,或受其囑託或得其承諾而殺之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謀為同死而犯第一項之罪者,得免除其刑。」   本案例中黃姓男子雖然佯稱要與女友李佳玲共赴黃泉,先吞藥後假裝昏迷,並在對方吞藥引廢氣自殺身亡後,謊稱自殺未遂。死者家屬認為應以殺人罪論處,普通殺人罪依我國[$300291$]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最輕本刑十年。李姓女子吞食大量安眠藥再進入密閉車體內吸一氧化碳,是在其心意下所為,且之前也曾因交往有婦之夫而割腕尋短過,因此法院認定不能因黃姓男子許諾同死的謊言就認定他觸犯殺人罪。   但法院依黃姓男子得知其女友因畸戀欲尋短,非但未勸阻還見死不救,甚至冷漠薄倖,假意許以同死,藉此堅定被害人尋死意念,並準備藥劑、酒精及塑膠軟管等物幫助自殺,事後又妄言稱要殉情,絲毫無自責愧疚之意,因此判處重刑懲戒,黃姓男子雖堅稱有殉情之意,請免除其刑,嘉義地方法院還是根據他沒吞藥等跡證認定他無死意,以加工自殺罪判刑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