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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家暴後殺妻,法院判停止親權〈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縣一名李姓男子因與太太經常爭執,拿孩子作為反制太太的手段,經常毆打小孩,太太數度聲請保護令,法院要求李暫時將孩子交給太太,李姓男子不但不從,還為了不讓太太見到孩子,從八十九年三月至七月,四個多月期間,四處遷徙、更換逾四名保母。   後來警方出面勸導李姓男子,希望他依規定將孩子交給妻子,李卻更加不滿,帶著水果刀找上太太;兩人見面又是一番爭吵,李持刀刺死太太,被法院判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確定,目前在監服刑中。   由於李姓男子的太太是家暴中心受理的個案,案發當日家暴中心便將小孩安置於寄養家庭,社福單位考量李姓男子為了報復太太,不顧小孩感受,不但一再更換保母,讓孩子不斷要跟陌生人相處,造成嚴重情緒負荷,導致孩子在保母家出現躲在角落、椅子下等焦慮舉動,李姓男子也經常毆打孩子,曾將未滿兩歲的小孩反鎖在房門內,長期以來已造成孩子心理不健全;加上殺害孩子母親,永久剝奪小孩受母親保護、照顧、養育的權利,因而向法院聲請停止李對孩子行使親權。 法律教室:   依我國[$1170$]民法第一千八十四條第二項的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這就是所謂親權,親權包括身上照護權及財產照護權等。所謂身上照護權, 包括保護教養權、住所指定權、懲戒權、身分同意權及代理權。所謂財產照護權,指財產上法定代理權、特有財產管理權等。所以,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在家裡或是在外,都可以行使親權,也可以規定一些事情要求遵守,除非該規定是嚴重違背未成年子女的保護或利益,否則都是屬於親權合法的行使。   [$1176$]民法第一千零九十條規定:「父母濫用其對於子女之權利時,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得糾正之,糾正無效時,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權利之全部或一部」。根據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171號解釋:民法1090條之「其」最近尊親屬或親屬會議之「其」字,是指父母本身而言,依上面條文的規定,當父母有濫用親權的行為時,「父母」的最近尊親屬(法條未限制直系血親尊親屬)或親屬會議可以加以糾正,在糾正無效之情形下,才可以向法院訴請停止其親權之全部或一部,因此,有權力可以宣告停止父母之親權者是法院,非社福單位或縣市政府。   另外,依[$917199$]兒童福利法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或有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行為者,兒童最近尊親屬、主管機關、兒童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向法院聲請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另行選定監護人。對於養父母,並得聲請法院宣告終止其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