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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卡債上網找援交,準老師判緩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市警局少年隊,在網路上進行網路巡邏,在網路上的「UT網際空間520色色討論版」留言板上,搜尋到化名「捲捲」的女子刊登主題「只想找人包」的留言,內容指她是台北某大學的女大學生,沒男友,「希望找個滿足我各方面,我也可以滿足他要的,各取所需,很單純」。少年隊又在同一個網站,搜尋到化名「小臘」的女子留言「可以幫我嗎」的主題,刊登「可以包養我嗎…我現在就讀台北的大學,很乖、不吵、不鬧、也不會管你,更不會在乎你的年齡,只要每月給三萬元,我就是你的,想怎樣都行」的內容。   警方根據網路IP位址,循線查出前述兩則留言,來自台北一所大學的學生宿舍,經校方配合檢警偵查行動,才查出是一個張姓女大學生,在學校宿舍利用電腦上網援交找包養。   案經檢方偵查起訴後,地院法官考量張女目前還是在學的大學生,且首次上網找人包養,還未達到目的就被查獲,為給予自新的機會,特別法內施仁,判處有期徒刑最低的二月刑度,並宣告緩刑二年。沒想到卡債問題多,連清純的「準老師」都被迫上網徵求包養,好解決卡債啊! 法律教室:   看過許多社會新聞的看官們,相信大家都知道性交易的法律責任,但是對於利用網路傳送訊息,或張貼廣告來達成性交易的方式,目前我國對於「網路援交」行為有沒有什麼處罰規定呢?依據[$301875$]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以廣告物、出版品、廣播、電視、電子訊號、電腦網路或其他媒體,散布、播送或刊登足以引誘、媒介、暗示或其他促使人為性交易之訊息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因此在網路上張貼援交的性暗示訊息者,則將構成此罪。   然而,若是以上述網路訊息的字眼來判斷是否為援交,實有違檢警雙方於取得證據的依據標準,容易導致警察「釣魚」而來設陷阱抓人,最高法院 93年度台上字第1740號判決中指出:「按刑事偵查技術上所謂之『釣魚』者,係指對於原已犯罪或具有犯罪故意之人,以設計引誘之方式,使其暴露犯罪事證,而加以逮捕或偵辦者而言。『釣魚』者,係純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於公共利益之維護有其必要性存在,故依『釣魚』方式所蒐集之證據資料,原則上非無證據能力」([$402228$]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四參照)。   既然罪證確鑿,也被判了兩個月的徒刑,為什麼張姓女學生沒被判刑入監服刑呢?原來是法官宣告張姓女學生得緩刑二年。所謂緩刑,是指犯罪性比較輕微的被告,暫緩刑罰的執行。如果在一定期內,被告行為表現出他的犯罪性已經消失,而沒有執行刑罰的必要時,就不予執行的制度。此種制度主要是對待如偶發犯、初犯、過失犯等人的措施。它的目的,在消極方面,可以避免惡性輕微的人,因短期自由刑而沾染獄中惡習;積極方面,更可以保全被告廉恥心,以促其悔改。 我國[$300074$]刑法第七十四條規定緩刑的要件有三: 1、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的宣告。  2、未曾受過有期徒刑以上刑的宣告 。 3、法官認為以「暫不執行為當」者。 法官則依據上該條文規定,逕行宣告緩刑兩年。   雖然現在卡奴只是佔總人口的一小部份,但是由他們所衍生的問題,希望可以獲得相關單位的解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