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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辦拋棄繼承,4歲男童負債700萬!〈解說:李清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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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款只有700元,但是有700萬的負債要怎麼還?原來欠債的是年僅4歲的蔡姓男童,只見他緊抱著奶瓶存錢筒,裏面都是他1元1元,慢慢存下的零錢,男童好高興他存了這麼多,其實他根本不懂身上背負的700萬債務,要存多少個存錢筒才還得完。蔡姓男童既不會買東西更不會欠卡債,而是男童的外曾祖父沒有過世前,名下有筆農地卻不慎被叔叔拿去貸款,欠下700多萬。3年前他的外曾祖父過世,家人委託代書辦理拋棄繼承,子孫輩有20多人,獨獨漏掉了當時才1歲的蔡姓男童,才讓他要扛起這筆天上掉下來的鉅額債款。
  蔡姓男童家人是接到銀行通知,才知道男童也在繼承的範圍內,趕緊向地方法院提起拋棄繼承權的民事訴訟。不過由於蔡家因為已經超過2個月內提出的法令時限,所以訴訟遭到駁回。

法律教室:
  
民法繼承編修正前,關於拋棄繼承的規定,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中規定:「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 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並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繼承人若要拋棄繼承,依法必須在「知悉」可以繼承時起兩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提出,否則繼承的權利和義務自動生效,而本案新聞中之許姓男子的岳父,於九十二年底死亡,因此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由此即可說明繼承權效力係由蔡姓男童的外曾祖父死亡即已開始。
  另外依照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關於法定繼承人之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即除配偶外,兒子及女兒遂為第一順位之繼承人,現因兒女紛紛拋棄繼承,女婿為旁系姻親,亦無權成為繼承人。今因兒女紛紛拋棄繼承後,因此該繼承權隨即落在同為第一順位次一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即孫子女、曾孫子女)的身上了,亦即由小朋友們擁有繼承權了。
  至若欲拋棄繼承權,所有的程序即如同先前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所規定的,須於知悉時起兩個月內為意思表示拋棄繼承,蔡姓男童外曾祖父的子孫輩均在期限內完成拋棄繼承的程序,京銀行通知才發現蔡姓男童成為繼承債務的唯一人選後,蔡家雖以法定代理人名義再次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但已經超過兩個月的時效,蔡家則是白忙一場,仍然避債不成,反而要四歲小男孩扛起責任,債務還是留在家裏。
  筆者在此奉勸諸位,若是需要做拋棄繼承的程序時,千萬要注意是否均已完成,莫讓「兩個月」的時效超過後,才後悔莫急喔!

  然民法繼承編於2009年修正後,拋棄繼承條文已修正如下: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拋棄繼承,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且即使未於拋棄繼承時效內辦理拋棄,繼承也已改為全面限定繼承,依據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連帶責任。故本案例中,蔡童仍可以辦理限定繼承,已其所繼承到的遺產去清償負債,若並無繼承任何遺產,亦無須清償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