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見證離婚冒名簽署,白忙一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陳姓男子因與妻子王女感情不睦,於是找胞姐及友人「小富」作證,簽署協議離婚。豈料,「小富」竟然假冒「張X楠」之名簽署。後來陳、王到戶政事務所辦理離婚手續途中,王女遭到陳氏姐弟傷害、恐嚇,即提起刑事告訴。警方傳喚「張X楠」作證,「張X楠」竟聲稱,他根本不認識陳、王兩人,也不知道他們離婚之事,他的身分是遭到他人冒用。王女才赫然發現「被證人騙了!」,王女乃訴請協議離婚無效、確認婚姻關係存在,最高法院判決王女勝訴定讞。   陳姓男子在訴訟中堅稱,即使「小富」是假冒「張X楠」之名簽署協議離婚書,那也足以證明他與王女協議離婚時,確實有兩名證人(另一人是其胞姐)見證,還是符合兩名證人簽名的法定要件。但是,法官認為,「小富」不簽署自己的姓名,而是偽簽他人的姓名,足見他並無為陳、王夫婦見證離婚的意思,當然不具有證人的效力。 法律教室:   在我國離婚的方式分為[$1129$]合意離婚與[$1132$]判決離婚,離婚可分為兩願離婚與裁判離婚。所謂兩願離婚乃無須一定的原因,僅依夫妻雙方之合意即可離婚。而裁判離婚則限於夫妻之一方,有法律所定之原因時,對於他方提起離婚之訴,而依勝訴判決始得離婚之謂。   兩願離婚者,依據[$1130$]民法第一千零五十條規定須具備有:(1)書面,(2)二人以上証人的簽名及(3)辦理離婚戶籍登記三項要件,始生效力。故若一方拒不向戶政機關為離婚的登記,因離婚契約尚未成立,他方亦無向法院起訴請求協同辦理登記之權。判決離婚就必須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二條之規定,向法院提起判決離婚之訴訟,若夫或妻一方為提起判決離婚訴訟的原告,獲得離婚勝訴判決時,可以依法院的勝訴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本案新聞中,當事人雙方當時應辦理兩願離婚,如上所述,兩願離婚需具備的要件之一為「二人以上証人的簽名」。   由此可知,證人在兩願離婚是非常重要一環,主要功能是在於對於兩願離婚之夫妻證明有其離婚的真意及事實。證人既有證明義務,故其資格須有所限制,實務上認為證人須具有完全之行為能力,而證人雖不限於作成離婚證書時或協議離婚時在場,惟必須親見或親聞雙方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之人,始足當之(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九二號判例)。   「小富」雖然有人到場見證陳姓夫婦的協議離婚,兩人簽字離婚時他知道雙方有無離婚真意,但卻冒用「張X楠」之名義簽署離婚證人,「張X楠」也沒同意擔任離婚證人,顯不具證人之效力;「小富」不簽署自己的姓名,而是偽簽他人的姓名,足見他並無為陳、王夫婦見證離婚的意思,一樣不具證人的效力,因此以雙方離婚協議未具備法定要件,確定雙方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因此,當證人之一對於兩願離婚的事實不知情的時候,就不具備「兩人以上證人之要件」,就算已至戶政機關完成離婚登記,當事人只要經舉證,向法院提起離婚無效之訴,即可能推翻先前簽立之協議書效力,當事人則不得不注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