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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不到妳,綁架性侵殺害焚屍〈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台北縣一名黃姓男子向越南女子求愛不成,五天前綁架越南女子性侵後殺害,之後不但不罷手,還打電話給對方丈夫,勒贖五萬元,直到屍體發臭了,黃姓男子再將越南女子塞進塑膠桶裡焚毀,企圖毀滅證據,卻引起失火鄰居報警,這起駭人聽聞的兇殺案件才曝光。   這起命案發生在台北縣,原本消防人員接獲報案通知失火,迅速趕往撲滅火勢後,以為只是單純的小火警,沒有仔細清查現場就離去,也沒有發現有一具女子焦屍,直到房東接獲租屋的兇嫌黃姓男子的電話,告知裡頭有一名女子遭到他殺害縱火焚屍,警消才又趕回封鎖現場,果然發現一具女焦屍,隨即查出是一起感情和金錢糾紛引發的兇殺案。   據查,死者是現年二十六歲的越南女子,本月十日由台籍丈夫通報為協尋人口,兇手黃姓男子被警方押著回到現場模擬時,低著頭向員警表示,因為喜歡死者,在五天前向她求愛不成,才綁架女子加以性侵,因女子反抗因此加以勒斃,冷血殺害心上人,之後黃姓男子仍不罷手,還挾屍體向死者丈夫電話勒贖五萬元。 法律教室:   黃姓男子將心儀的越南女子綁架到租屋處,可能觸犯了我國[$300323$]刑法第三百零二條:「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所謂剝奪他人行動自由,乃指以強制手段使他人離開原本生活居住範圍,而置於自己的實力支配之下,黃姓男子將越南女子強行帶到其租屋處,不讓女子對外聯絡,可見黃姓男子的行為構成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二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   黃姓男子將越南女子性侵後殺害,可能觸犯[$300243$]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制性交之加重結果犯,或分別成立[$300236$]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及[$300291$]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兩者如何區分必須視黃姓男子的犯意決定,如果黃姓男子是在性侵過程中致女子於死,並無殺人故意,那麼僅成立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條強制性交之加重結果犯;反之,若黃姓男子對女子加以性侵之時或之後,心生殺人犯意,並為殺人行為,導致女子死亡的結果,則兩罪必須分別論處,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強制性交罪及第二百七十一條殺人罪數罪併罰。   至於焚毀越南女子屍體的部分,由於被害女子已經身亡,因此焚燒屍體的行為並不構成傷害或殺人罪,但得依[$300267$]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侵害屍體罪論處:「損壞、遺棄、污辱或盜取屍體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