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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狗騎士亡,飼主判拘役!〈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李姓男子騎機車行經南港路時,邱女飼養的黑狗在附近遊蕩,李姓男子因閃避不及而撞上黑狗,機車失控打滑倒地,李與機車都飛出四十公尺遠,李還被卡在路旁車輛的底盤下,重傷不治,黑狗也當場被撞死。警方在車禍現場發現黑狗的屍體,再依照黑狗身上的晶片資料找到邱女,並依過失致死罪將她移送送辦。   邱女原本聲稱,黑狗已失蹤半年多,直到法院審理時,才坦承案發時黑狗還是由她飼養,平時並未用繩索綁住黑狗,而是任牠四處活動。法官表示,雖然被害人李姓男子超速騎車也有責任,但邱女身為飼主,也應該善盡管理寵物的責任,不應該讓寵物深夜在外遊蕩,因此認定邱女對車禍的發生也有責任,依過失致死罪將邱女判處拘役五十天,得易科罰金四萬五千元。 法律教室:   現代人飼養寵物,已經蔚為風潮,在大都市中更是常態,但是對於動物的管教及衛生處理,更是一種困擾。在本案新聞中之狗兒,因為深夜外出遊蕩而造成李姓男子的死亡結果,依據動物保護法第七條規定:「飼主應防止其所飼養動物無故侵害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另外該法第二十條亦規定:「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七歲以上之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具攻擊性之寵物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適當防護措施。」如果飼主違反上述規定,依法可處二千元以上到十萬元以下的罰鍰,拒不改善時還可按次處罰,甚至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還可以逕行沒入飼主之動物。   過失致人於死者,[$300296$]刑法第兩百七十六條定有處罰規定。所謂過失者,依[$300014$]刑法第十四條之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又行為人之過失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結果間,須有相當的因果關係。對此,最高法院判例曾表示:「刑法上之過失,其過失行為與結果間,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始得成立。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所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況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反之,若在一般情況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而依客觀之審查,認為不必皆發生此結果者,則該條件與結果並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所以綜上所述,今因為狗兒的四處遊蕩,造成李姓男子的死亡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其中邱姓飼主因未善盡看管責任,則需負過失致死之刑責。   由於飼主於飼養寵物時,就必須要預見自己的寵物可能具有攻擊性或危險性,並且應防範寵物傷害到他人或造成他人死亡,否則一但發生寵物傷人的不幸事件,刑事上仍會追究飼主的責任,可能成立傷害罪或殺人罪。而且[$196$]民法第一百九十條中亦有規定,動物加損害於他人者,由其占有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所以如果飼養的寵物傷害到他人,飼主若不能證明自己已經善盡看管之責任,除了受到刑事上之處罰之外,還會傷了荷包。不管您現在有沒有養寵物,還是正想要養寵物,一定要先了解這些責任問題,並且善盡個人教養義務,方可避免因寵物而受「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