迷上「看板空姐」,男子竟然鬧機!〈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黃姓男子長久以來心儀國內某家航空公司的看板「美女空姐」,他終於搭到游姓空姐服勤的班機,因無法如願和對方多接觸,黃姓男子竟大鬧機艙,導致飛機航班誤點五十分鐘,還差點演出全武行!據了解,大鬧機艙的黃姓男子是該航空公司的忠實客戶,因為仰慕航空公司立在各機場「美女空姐」看板上的游姓空姐,所以他每次搭機都會問游姓空姐是否在飛機上,卻一直無緣得見。
那日,黃姓男子上飛機時照例先問,結果游姓空姐真的在飛機上,他高興得不得了,馬上請其他空服員轉告游姓空姐,希望能夠見一面。黃某當天坐商務艙,航空公司將他升等到樓上頭等艙,但游姓空姐在樓下經濟艙服勤,旅客登機時空服員非常忙碌,頭等艙空服員雖轉達請求,游姓空服員一直抽不出時間上樓。等到旅客登機完畢後準備起飛,黃姓男子還是沒看到心儀的空姐,於是主動到經濟艙找人。頭等艙空服員請黃姓男子依規定回座,他突然大聲抱怨,引來機長關切。
經勸解,黃姓男子才道歉,悻悻然回座,班機延誤近一個小時才起飛。後來,飛機到達巡航高度時,游姓空姐曾經上樓和黃姓男子見了一面,隨即返回經濟艙繼續工作。「美女空姐」看板引發這一事件,航空公司也覺不可思議。
法律教室:
搭乘飛機前往各地處理事情,不論是出差或是旅遊,機上服務人員都是大家夢寐追求的對象,新聞中之黃姓男子亦為「空姐」追求者之一,不難想像見到自己夢寐以求的仰慕者之心情是多麼的怦然心動,但是若是因為自己的行為導致多人的利益受到延誤或損害時,則是令人咬牙切齒不知該如何修理才是。
在飛機等公共交通工具有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等「鬧機」行徑,不聽禁止者,依據 [$301601$]社會秩序維護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規定:「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下罰鍰: 一、於學校、博物館、圖書館、展覽會、運動會或其他公共場所,口角紛爭或喧嘩滋事,不聽禁止者。」,可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若是行為人「鬧機」行為已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根據民用航空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以強暴、脅迫或其他方法危害飛航安全或其設施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可對行為人處以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二十一萬元以下罰金。但是因他人「鬧機」導致班機遲到受損害的乘客,此時則可依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向航空器運送人求償;若是損害之發生,因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者,則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根據同法第九十二條:「損害之發生,由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故意或過失所致者,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或借用人,對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有求償權。」對於航空人員或第三人有求償權。
雖然黃姓男子的行為是出自於可以看見心儀許久的仰慕者,所以做出造成大眾旅客的不便之行為,實不可取。奉勸各位仰慕機上空服員之乘客,千萬別為了一己之私,導致要被處以刑責的嚴重後果喔!
發佈日期:2007-1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