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愛情騙子刷爆卡後落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女業務員長得端莊秀麗,兩年前在一場直銷說明會認識男友,他熱烈追求她,大手筆送她名牌服飾和皮包。後來男友告訴她,因為朋友作保受連累,信用不良,不能用信用卡很不方便,她因此辦了三、四張信用卡、預借現金卡給男友使用;男友承諾卡費由他繳。   兩年來他們都去高級餐廳用餐,經常到國內各風景區遊覽,住五星級飯店;每逢節日、她的生日,男友都送大把的玫瑰花、最新流行的名牌包包,令她陶醉。男友還租了一輛賓士車,每月租金十餘萬元,用來接送她上下班和約會出遊。   去年她懷孕了,男友表示要娶她,要她生小孩,卻在兩個月前不告而別;她同時接到發卡銀行催繳六百餘萬元卡債,才知道男友只繳最低費用,因負擔不起每月最低六萬元卡費落跑。   日前她挺著大肚子到地檢署控告男友,檢察官了解案情後告訴她,由於男友刷卡時她都在場,也答應男友使用她的卡消費,男友的行為不構成詐欺與偽造文書,而「騙感情無罪」,無法可罰。檢察官並告訴她,因她的男友已婚,其配偶還可反過來告她妨害家庭。由於懷孕已超過七個月,不能人工流產,檢察官勸她安心把小孩生下來。 法律教室:   現在社會男女交往風氣已經非常開放,但是常常發生金錢糾紛問題,本案新聞中之女業務員即是一例。通常而言,信用卡的糾紛除了卡債、卡奴外,其中最常見的還有保證、盜刷的問題,許多人在申辦及簽署相關銀行文件前沒有仔細閱讀,導致日後發生爭議時,雙方只好走上法院尋求裁判解決,不僅增加訴訟資源負擔,也造成許多社會問題。   冒用信用卡的情況有二:若是持他人已申請的卡,加以偽造使用,應依[$300216$]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之一條的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簽帳、提款、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若是持他人身分證件、印鑑,冒用他人身分申請則是觸犯了[$300225$]刑法第二百十條的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本案新聞中所發生之情況均未發生上述之情況,並且是在女業務員同意之下刷卡消費,並未發生觸犯偽造文書規定之行為。   另外,依[$300366$]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關於詐欺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故主觀要件上,必須有想要得到不法之所有的意圖;客觀要件上,(1)必須有詐欺之手段,使人陷於錯誤而行騙,或者利用別人的錯誤而加以把握機會詐騙、(2)被騙之人有為財產之處分、(3)造成本人或者第三人財產上損失、(4)且上述三點客觀要件間具有因果關係。   新聞中之女業務員要對男友提出詐欺及「騙感情無罪」,其中並未符合上該主、客觀要件,因此讓檢察官也哭笑不得,況且由於男友是已婚身分,其配有更可依據她懷有身孕的證據,逕行對女業務員及其男友妨害家庭及通姦罪,這個部份不得不注意啊! 雖然從新聞的整體內容看來,該名女業務員「似乎」於理有據,但是仍然未符合法律規定,因此切勿冒然行事而發生一些無法彌補的狀況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