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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眾烤猴子,男子不知有罪〈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昨天上午一名王姓男子在台中縣大雅鄉路旁烤一隻台灣獼猴,路人發現立即報警,員警到場時,看到他正拿瓦斯噴燈在烤猴子,猴尾巴已被切斷,放在一旁,猴子則被烤得毛焦、眼突,全身僵硬,準備切割當早餐。王姓男子說,朋友送他這隻獼猴,他不知吃猴子有罪,還緊張的問警察:「我會不會被關一輩子?」   王姓男子供稱,他在大雅鄉認識一名綽號「黑仔」的男子,對方知道他是原住民,曾吃過猴子,昨天突然送他這隻已死一至兩天的猴子,他打算用火烤焦猴毛後,剝皮再吃猴肉,他說,多年前在家鄉和族人常拿十字弓打獵,射到什麼就吃什麼,當時也曾射到台灣獼猴,眾人當場烤來吃,他不知吃猴子會違法,他問員警:「我還沒吃到,這樣也違法嗎?」   警方調查,王姓男子是屏東縣的排灣族人,一年多前從屏東縣到台中縣建築工地工作。他烤食的猴子,經台中縣政府農業局人員鑑定,確認是保育類的台灣獼猴,警方依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將他移送台中地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台灣無奇不有,台灣人無所不吃,這位男子的行徑也算是讓人大開眼界,當街烤保育類動物,並打算把他拿來當早餐果腹,雖然辯稱不知犯法,但所為的確已經違反[$916216$]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六條:「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 保育類野生動物產製品,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加工。」   如有違反可依[$916242$]同法第四十一條:「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王姓男子辯稱其不知吃台灣獼猴是違法行為,難道就可以不必處罰了嗎?答案是否定的,因為[$300016$]刑法第十六條清楚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王姓男子將保育類動物拿來當早餐進食,依社會一般經驗並不認為他的行為有不可避免的理由,雖然王姓男子是原住民的身分,但是現在原住民的教育生活水準大為提升,已非從前原始生活型態,且政府之前實施野生動物保育法前投入大批人力做宣導,就怕資訊吸收較為緩慢的原住民同胞誤觸法網,法律施行至今已數年,王姓男子辯稱不知法律,顯然無法成立,仍須移送法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