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報復亂停拆人車牌,竊盜法辦〈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新竹市一名從事IC設計的李姓男子,把家門前約十多坪大的私有地,劃設停車位出租,臨時停車每小時卅元。他豎立告示牌留有聯絡電話。由於當地難停車,常有人為省錢占用亂停,他管不勝管,遂再設牌警告「私停者一律拆大牌,並以每日五百元計算」。   一名陳姓男子前天下午五時餘開車到附近找朋友,車子臨時停在李姓男子的停車場內。李姓男子在六時許返家時發現,遍尋不著車主的聯絡電話,因此依照告示內容拆卸車牌,車主晚間要取車時,發現車牌不翼而飛,根據告示牌的電話打給李姓男子,正巧李姓男子開車外出,表示沒辦法立刻歸還車牌,車主憤而向警方控告李姓男子涉嫌竊盜。   李姓男子返家後,同意警方搜索,警方在他住處查獲車牌,將他留置一晚調查,昨天上午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李姓男子辯稱,車主亂停車,又沒有留下聯絡電話與方法,等於同意告示內容,因此他依據告示牌內容代為保管。 法律教室:   這種張貼告示說明罰則的案例在現實生活中其實蠻常見的,最常見的就是許多大賣場或商店在店內張貼如偷竊即罰幾倍金額等等,由於根據[$300001$]刑法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處罰犯罪行為僅能依法律為之,私人定的「罰則」因為違反罪行法定主義是無效的。   至於民法上的關係,如要將當事人所立之告示牌視為契約的話,依[$153$]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當事人互相意思表示一致,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可見契約成立之要點為兩人對契約內容都有認知,不可僅依豎立告示牌就認為對方必須受告示牌內容的約束,所以本新聞中李姓男子的告示內容,只是一廂情願,不能作為觸法的護身符。   警方將李姓男子依[$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動產者,為竊盜罪。」移送,但由於竊盜構成要件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李姓男子拆牌意在警告,並沒有據為己有的不法意圖,是否構成竊盜罪還有疑義,建議民眾以後碰到家門口被違規亂停車輛擋住出入,最好通知警察處理。   另外車主亂停車在私人停車場,未給付對價金額,為無法律上原因而受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害,屬[$185$]民法第一百七十九條不當得利,地主或屋主可以請求返還受損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