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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慰照上網,大學生觸法〈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丁姓大學生自拍自慰的照片,放在網路上與「同好」分享「打手槍」經驗,被警方依妨害風化罪嫌移送法辦;台北地檢署開庭傳訊丁,指這種行為太離譜,丁表示很懊悔。  這名家住東部的廿九歲大學生,在台北求學,租屋台北市中山區。去年八月十八日在網路上申請帳號,自創「純互打手槍觀摩俱樂部」,並設計了網頁,想招來同好,一起交換自慰的種種經驗。 警方根據網路的IP位置及他申請的寬頻網路線等資料,找到丁姓大學生,偵訊後移送偵辦。  檢察官日前開庭傳訊丁姓大學生到案,由於他不曾到過法院,進偵查庭前,表現得相當羞怯。丁姓大學生告訴檢察官,他不曉得這樣做違法,可不可以不要讓家鄉的老父、老母知道,他只是想和網友分享手淫的經驗而已。 法律教室:  科技發達,電腦普及,網路已不再是年輕人才懂的專利,幾乎要成為現代人生活中的一部分,當你在看這篇文章的時候,不也正在線上嗎?  就以上案例,丁姓大學生違反了[$300255$]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佈、播送販賣製造猥褻物品罪)第一項之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的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從本案新聞而言,其行為就法律規定來說,自己拍自己的裸照當然不會犯罪,但是一旦裸照利用媒介散布出去,使不特定人可以共見共聞的時候,那就很有問題,張貼猥褻圖片:即在網路上設置網站張貼圖或新聞討論群上張貼猥褻圖畫。如八十六年九月第二波全國同步掃蕩色情網站所破獲台北縣中和市黃姓男子經營「禁忌樂園」網站。黃姓男子在收取每月一五O元的會費後給予密碼,讓會員得以瀏覽與下載由他所提供自國外網站抓取的猥褻圖片;黃姓男子被判處四個月有期徒刑。若是以未滿十八歲之人為姦淫或猥褻行為對象,所拍攝或製造之圖畫、錄影帶、影片、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而散布、販賣、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前述猥褻物品的人,則依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301873$]第二十七條與[$301874$]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將被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