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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感謝信,逆轉舅性侵判決〈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十年前,一名十五歲的少女小君(化名)指控遭其舅舅性侵害,十年來經花蓮地院、高分院審理,其中一審至更四審黃某均被判決有罪,刑期三至七年不一,日前更五審判決出現大逆轉,改判黃某無罪,理由是小君在離家出走時曾寫信感謝舅舅照顧。   合議庭改判無罪的理由是小君當年離家出走時,曾留兩封信給被告夫婦,信中感謝被告夫婦的照顧,並無怨懟之意。對於小君的指控與感恩之信的內容顯然不符,改判無罪。   已經長大成人的小君獲悉更五審的判決後,求助無門,轉向法律扶助基金會花蓮分會執行秘書蔡雲卿求援,也具律師身分的蔡雲卿為小君聲請上訴理由是,當年被害人遭被告性侵害之事實,經鑑定屬實,刑事警察局進行測謊鑑定小君陳述性侵部分亦無不實反應。提出書信是所謂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是一種心理防禦機制,與加害人之間建立一種求生策略,被害人以此來應付危機、避免傷害,這種情節經常在受虐婦女及亂倫事件中發生,審理法官應具專業理論與實務經驗。 法律教室:   依我國[$300572$]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檢察官及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依證據強弱來作成心證,證據分為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直接證據為可以直接證明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比如目擊證人、錄影帶;間接事實則為可證明間接事實存在,而可由其間接事實推定犯罪事實存在者。   此則新聞中侄女小君指控舅舅性侵害,雖然沒有直接證據證明性侵害事實存在,但是當年被害人遭被告性侵害之事實,經鑑定屬實,刑事警察局進行測謊鑑定小君陳述性侵部分亦無不實反應,依多數間接事實可推定犯罪事實存在,因此其中一審至更四審舅舅均被判決有罪,但是更五審案情卻因一封感謝舅舅照顧的信而大逆轉,法官認為理由是小君當年離家出走時,曾留兩封信給被告夫婦,信中感謝被告夫婦的照顧,並無怨懟之意,對於小君的指控與感恩之信的內容顯然不符,改判無罪。   但有不同法律意見認為少女寫信給舅舅乃係所謂的「斯德哥爾摩症候群」,研究發現到這種症候群的例子見諸於各種不同的經驗中,範圍從集中營的囚犯、戰爭囚犯、乃至於娼妓、受虐婦女與亂倫的受害者。斯德哥爾摩症候群是一個人對生存的認知,也是受虐者對生存的掙扎,並非荒謬和異常的表徵。 然而在社會常理推斷下受虐者的權益和將被漠視和剝奪,毋論是在家庭暴力或人質的情況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