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載女友出車禍,他失戀又判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萬姓電腦程式設計師,騎機車載擔任保險業務員的蔣姓女友出遊時因超速超車,不慎在陽金公路與一輛轎車擦撞,導致蔣女受重傷,顱內出血、左額骨骨折和身體多處擦傷,後來還喪失嗅覺。事故發生後兩人成為冤家,蔣女控告男友重傷害並附帶民事賠償。   法院審理期間,萬幸設計師又寄電子郵件給蔣女,內容是:「我跟你作個交易吧,我跟你親熱的照片我一直留著,我簽下一份切結書,保證還你原版底片,絕不流出市面,不會讓你的親人、同事、未來的丈夫、未來的子女看見,而你簽一份車禍和解書吧,這場車禍該過去了吧。」附加一張兩人親熱時的照片。蔣女再向警方報案,指控萬以公布性愛照片威脅她撤回告訴,涉及強制罪附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檢察官偵辦時,萬姓設計師辯稱只是想請求她撤回告訴,他們不曾發生性關係,根本沒有性愛照片。但不論萬姓設計師是否持有親密照片,都已構成強制罪而將他起訴。   在法院調解下,車禍部分萬姓男子願意分期付款賠償蔣女一百八十萬元。後經法院先後依重傷害罪、強制罪判處萬姓設計師三月、四月徒刑。日前簡易庭對強制罪附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判決,萬姓設計師須再賠廿萬元予蔣女,這名設計師共需付出二百一十八萬九千元的高額代價啊! 法律教室:   關於雙人甜蜜的感情該如何來維持,實在沒有一定的標準存在,但是發生新聞中所提及之車禍後,造成其中一人喪失嗅覺的情況而言,更是難以接受兩人情感繼續長長久久的。依據[$300297$]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傷害罪的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在本案新聞中之女方當事人,用剪刀剪斷男方之下體,其所觸犯為何罪呢?其中除了上述提到之傷害罪外,還可以探討是否有[$300298$]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重傷罪:「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至於重傷之定義,主要依據[$300010$]刑法第十條所規定之情況:「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一、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所謂重傷罪,包括毀敗嗅覺之機能。其中「毀敗」是指視覺、聽覺、味覺,生殖等器官或身軀之肢體受到重大傷害,完全而永遠喪失機能而言,故機能如僅減衰或一時喪失者,即非屬於毀敗的狀況。   另外,依據[$300325$]刑法第三百零四條強制罪規定:「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本條文所稱之強暴係指施用暴力而強制或妨害他人之意思決定或活動自由,其施暴程度不必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之程度,只要被害人感到心理上或生理上之強制,即為已足。   而脅迫者,係指行為人以未來之惡害知會被害人,使其心生畏懼,而得強制其為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與強暴同,不必致使被害人致不能抗拒之程度,只要行為人以未來之惡害在事實上造成被害人心理之畏懼即可構成本罪之脅迫。惟行為人之強制行為與強制結果之間必須具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始能成立本罪。   於本案新聞中,萬姓設計師係因前女友對他提出種傷害之告訴,於是心存報復之心態,遂以電子郵件告知他與蔣女雙人間有親密的性愛照片,若是蔣女不依此撤回告訴,萬姓設計師遂將這些照片公諸於世。但是該項強迫行為係以違反上述之[$300325$]刑法強制罪之規定,屬於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行為,則屬該當上述之罪。   雖然萬姓設計師辯稱並沒有所謂的性愛照片,但其行為導致蔣女心生害怕的狀況下,仍然需要與蔣女和解,並依重傷害罪及強制罪被判處三個月及四個月的有期徒刑。除了原本的重傷害罪之外,萬姓設計師還為了他的行為多付出強制罪四個月的徒刑外,更是需要對強制罪附帶民事侵權損害賠償廿萬元予蔣女,這中間總共多花費三十萬零八千元的新台幣,真是得不償失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