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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羈押八度判死,冤獄國賠一千六百萬〈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民國七十八年三月,前台南市教育局社教課長陳震鑾遭人強盜殺害,檢警查出方啟鈞和張憲全為了替道上兄弟籌措跑路費,夥同「志成」等人侵入陳的住處劫財殺人,方、張落網後,依員警提供的相片指認黃志成是共犯,黃志成遭通緝。   方啟鈞、張憲全被判死刑確定,於七十九年槍決,黃志成則到八十三年二月廿四日才遭警方逮捕,次日被羈押,案件經過多次更審,法院都判決黃志成有罪,直到前年,高院合議庭調查之後,發現全案只有二名同案被告指稱黃志成涉案,這二名同案被告的供詞還不一致,加上也沒有任何證據足以證明黃志成涉案,因此,改判黃志成無罪。   八十三年二月間黃志成被警方逮捕,即被以「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事實,有羈押必要」等理由羈押,直到九十二年六月五日台灣高等法院裁定准以二十萬元具保停止羈押為止,共被羈押三千三百八十六天。不過,黃志成直到被改判無罪確定時,已經被羈押長達九年多,黃志成因此聲請冤獄賠償金,高院認為黃志成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決定以每日最高額五千元賠償給黃志成,總計黃志成可獲得冤獄賠償高達新台幣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雖然最高檢曾經聲請覆議,司法院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審理後發回高院更審一次,不過,高院調查之後,還是認為黃志成可以獲得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的冤獄賠償金,最高檢不服再次聲請覆議,這次司法院冤獄覆議委員會審理後,決定維持原決定結果,黃志成確定可獲得冤獄賠償金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創下近年來獲得冤獄賠償的最高紀錄。 法律教室:   依我國[$30050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本案例中的黃姓男子因為涉入強盜殺人案件而被羈押九年之久,聽起來有點不可思議,因為羈押是法官還沒判決前,拘禁被告於一定之處所,以防止被告逃亡、保全證據及確保將來刑罰執行為目的的強制處分,照理說不應該歷時過久,這樣才能促進法院審查的進度也同時保障被告的人身自由權不受侵害過久。   但是依我國[$300519$]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五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反面解釋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者,延長羈押次數不受限制,因為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者屬於重大犯罪,為使審判機關不受限於時間壓力而將所有待證事實調查明確,乃有此條規定;另外,[$300519$]同法第六項規定:「案件經發回者,其延長羈押期間之次數,應更新計算。」新聞中的當事人案件經過多次更審,也是造成羈押一直延續的原因。   雖然最後司法還給黃姓男子清白之身,並作出冤獄賠償高達新台幣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的天價賠償,有些人開玩笑說這樣換算下來,黃姓男子等於年薪上百萬的「坐監族」,比許多人辛苦上班的薪資還優渥,但是這樣玩笑話的背後,突顯出法律這一道高牆造成的陰影,它聳立在那裡,維護國家的司法正義,但是當它壓在人的身上,卻是那樣沉重、那樣無可奈何,金錢可以換來些許的補償,卻換不來快樂的人生和失去自由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