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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戀帥哥,偷老爸卡狂刷?!〈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十八歲的羅姓少女,目前還就讀私立高職夜間部。一年多前她迷戀藍姓男子,不過男友很花心,一再交女友,她擔心男友移情別戀,為了栓住對方的心,不但和男友上床,還三度偷父親的信用卡和現金融盜領盜刷,供男友揮霍及買禮物送男友,條件是不要離開她。盜領和猛刷卡共廿四萬餘元,購買的物品包括男性名牌襯衫、手機、MP3、手表、皮鞋、汽車音響等,並和男友一起到KTV狂歡、到外地旅遊等,現金也是交給男友花用。   一個月後,羅姓父親接到帳單,發現信用卡被盜刷及存款被盜領,報警追查後得知女兒盜領存款討男友歡心,還和男友同居,氣得告女兒竊盜和偽造文書。 羅姓少女想花錢栓住男友並未如願,藍姓男子在錢花光後離她而去,使得她一度借住朋友家,不敢回家見父親,直到今年二月才返家。   地院審理時,羅姓少女當庭哭泣向父親認錯,請求父親原諒,法官也勸羅姓男子給女兒一個機會。羅姓男子同意撤回對女兒竊盜告訴,但偽造文書是公訴罪,他同意原諒女兒,但條件是女兒得「打工還債,為自己行為負責」。羅姓少女答應父親的條件,法官則載明筆錄,同意從輕發落,考慮儘量給她緩刑。 法律教室:   現代社會風氣開放之下,許多男男女女不論由誰出錢來玩樂,只要有人可以提供消費來源即可,也因此常常觸犯法律規定而不自知,實在不可小覷。   對於「竊盜」的行為,刑法將它定義為「以和平非暴力的手段,將他人所有動產,移轉占有到自己管領的範圍之下」行為人在主觀上,就是「以意圖非法持有」的意識。在我國並不處罰非意圖持有而僅是「借用」財物的行為(學說上稱之為使用竊盜),雖然學理上亦有探討是否應將之入罪化的情形,但基本上並沒有定論。若無取得所有權之意思,而只是為使用之目的而擅自暫時性取走他人之有體物,此種「使用竊盜」行為,則非屬刑法規定之竊盜罪。於本案新聞中之婦人,其係以意圖非法持有之意識作出竊取他人之物之行為。   依據[$300346$]刑法第三百二十條關於竊盜罪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竊盜罪於客觀構成要件上,則須有竊取之手段及行為、持有支配關係以及屬於他人之動產,並於主觀不法構成要件上,須具備竊盜之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之意圖。於本案新聞中之羅姓少女未經父親同意,即私自將父親的提款卡及信用卡竊出使用,即已觸犯上述刑法之竊盜罪規定。   就法律觀點而論此事件,如果未經父母授權冒簽信用卡刷卡單據,即已觸犯了[$300225$]刑法第二百一十條偽造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值得注意的是,偽造文書並非告訴乃論,而是公訴罪,因此父母無法依[$300657$]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或是[$300654$]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為被告或該法定代理人之配偶或四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為被告者,被害人之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告訴。」,逕行撤回其告訴,但大部分學子都不知道「偽簽」的嚴重性。   由於學生這種行為僅造成個人的債務負擔,難以對社會造成重大影響,但是學生多數未滿十八歲,且所犯偽造文書是五年以下之罪,實務上可依[$301076$]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二條:「本法稱少年者,謂十二歲以上十八歲未滿之人。」及[$301077$]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1款規定:「左列事件,由少年法院依本法處理之:一、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送少年法院。由於學生這種行為對社會侵害性低,如果真的走上司法這條路,將由法官決定是否依[$301125$]同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採訓誡、假日生活輔導、勞動服務、施以感化教育等少年刑事機制處理。由於羅姓父親要求女兒得「打工還債,為自己行為負責」,少女也同意以打工方式將債務清償,因此取得法官的諒解,可能會以緩刑作為最後判決結果。   學生的花費通常是由父母親來提供,但是若是要向羅姓少女一般,需要用錢將男友的心栓住,這大多是白費功夫,因此在陷入愛情漩渦之前,請各位家長記得要幫忙提醒情竇初開的少男少女們,別盲目的追求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