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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私售二手內褲,未觸猥褻罪?〈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梁小姐在拍賣網站上自售全新內褲,並未標明二手使用,有一買家私下以電子郵件詢買是否有賣二手內褲,梁小姐於是用電子郵件給他目錄及價格,並明示是二手商品資料給這位買家,內容為單純圖片或由人體穿著拍照,與一般廣告相同形式。梁小姐也不知這樣是否觸犯刑法猥褻罪之規定,仍然提供給這位買家做參考,後來買家因貪圖梁小姐的姿色,進而提出要求與他交往,否則要公布梁小姐的姓名地址,並在網站上公布私人電話,梁小姐因為害怕再度被騷擾,於是報警處理,警察則依恐嚇罪將這名買家送檢署偵辦。 法律教室:   刑法上所謂「猥褻」,係指姦淫以外有關違背善良風俗的一切色情淫慾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性慾,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的都算是。然而本案新聞中之梁小姐原要販賣新品,卻因顧客要求而改賣二手內褲,可能會觸犯散布猥褻物品之規定。依據[$300255$]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布猥褻物品罪」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具備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故意,客觀上要有散布、播送、販賣、公然陳列、供人觀賞或供人聽聞猥褻物品之行為才構成散布猥褻物品罪。但是,二手內褲是否屬於猥褻物品,除對此種物品有特殊偏好者外,二手內褲應不算是猥褻物品的一種,而是與網路上販售的二手衣物一樣,除非在販售的廣告說明附有猥褻的文字、圖畫或暗示可與賣方進行性交易(性服務)等字眼,可能因此觸法外,對於在網路上販售二手內褲,基本上應不構成刑法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   至於,梁小姐用電子郵件傳送相關商品資料給買家,因為梁小姐記寄發的電子郵件只有買家才收得到,而非任何人都可以看得到,基本上,也與[$300255$]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規定之散布或販賣猥褻物品罪的構成要件不符。   然而,買家因貪圖賣家姿色要求交往,否則要公布其姓名地址等行為應該還不足以構成[$300376]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的恐嚇罪,若真的公布的話,就可能侵害隱私權,梁小姐可以提民事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