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罵人電郵,只寄一人不觸法?〈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一名四十八歲的蔡姓男子和現年四十歲的黃姓女子交往同居,兩人於四年前黃姓女子丈夫去世後開始交往,分手後蔡姓男子認為自己賺到,發電子郵件給一名好友,在電子郵件中寫「死尪跳樓大拍賣撿到便宜」及「在最困難的期間,我陪她睡了四年,那頭殼壞掉的笨女人,以免哪天又演一齣尋死戲,然後到處說大家欺侮她是寡婦,可憐啊!」,   蔡姓男子去年七月底傳送電子郵件給黃女的邱姓朋友,抱怨兩人分手,邱再轉寄給黃女的姊姊和張姓友人,黃女才知悉電子郵件內容,黃姓女子認為嚴重侮辱她且在網路上散播,控告蔡涉及加重誹謗罪。 士林地檢署認為蔡的文字及態度雖然不妥,但電子郵件只寄給一個人,沒有散布於眾,不構成誹謗,處分不起訴。 法律教室:   依我國[$300331$]刑法第三百一十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所謂意圖散布於眾,必須要有使不特定人共見共聞之可能,且傳述之事為社會一般大眾認為羞恥嫌惡之事,足以對他人人格造成損害,本案例中的蔡姓男子與女友分手後,敘述「死尪跳樓大拍賣撿到便宜」等等字語,足認對於黃姓女子名譽有損,雖然網際網路雖是開放式網路,不過郵件寄至特定人的電子信箱,不是在網站公開,不構成散布於眾,而且蔡沒有要求邱轉寄給他人,因此對他處分不起訴。   日前有另一案例,結果卻截然不同,一名女醫師寄了一封電子郵件給陳姓女護士,內容指該院開刀房兩名女護士有同性戀傾向。女護士看完後將電子郵件轉傳給八名同事,雖然信不是她寫的,今年一月仍然被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拘役五十日,緩刑三年。法界指出,即使是轉寄他人電郵,若構成散布於眾,仍然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