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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清理出爐,惡意賴卡債最高判三年!〈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卡奴欠下卡債,想走向破產一途,未必可以舒服度日。司法院為解決卡債問題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完成,除訂定協商機制外,並限制卡奴的職業,要求卡奴不能吃大餐、連搭計程車也不行,如果被發現隱匿財產、毀損債權等不誠實行為,最高可處三年徒刑。 法律教室:   被外界稱為「個人破產法」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現已制定完成,草案係採用雙軌制,分為重建型的「更生」及清算型的「清算」兩種程序。而更生及清算程序,實質上即為破產法上和解及破產的特別程序。草案以「先更生後清算」為原則,讓欠債一千萬元以下、有償還能力的債務者,依草案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五十三條第二項第三款等規定,聲請進入為期四至六年的更生期,以利分期償還欠款。如果法院不認可更生方案,或更生程序無法進行,債務人則可依草案第五十七條、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等規定,則進入清算程序。   所謂「更生」,是指有收入能力的卡債族在進入破產清算前適用,但仍須由法院裁准。更生程序是一種協商機制,由銀行與卡債族先行協商後,提出「更生方案」聲請法院認可,或由法院依職權調查後認可;必要時,法院可依草案第十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先凍結卡債族財產、限制其履行債務,或其他必要的保全處分。聲請更生後,債務人若以損害債權為目的,有隱匿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處分等行為,依草案第一百四十七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可對債務人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卡債族在更生期間若有隱匿財產行為,或遭發現更生程序開始前的兩年內有脫產行為,依草案第七十七條第一項規定即可撤銷更生程序,進入清算(破產)程序。一旦宣告破產後,在此一期間,依據草案第九十條規定,債務人生活「不得逾越一般人通常之程度」,不能有出國、吃大餐、搭計程車、買名牌衣服等奢華行為,否則將遭法官管收入監。   新修草案中之更生程序主要在促使債務人自力更生,藉由強化法院職權調查,將債務人的財產狀況透明化,減輕債務人負擔,降低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的條件,及法院的適時介入,逕為裁定認可更生方案,使債務人可在盡力清償債務後免責,獲得重生機會。清算程序則是鼓勵債務人努力重生,迅速處理分配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給債權人,就應屬清算財團的財產以採固定主義為原則,兼採膨脹主義,並在法院裁定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後,迅速使債務人免責和復權。   雖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僅是草案,但若是通過立法後將造福大批卡奴,使他們有機會可以重新面對債務問題,也可以減少社會事件的發生及社會資源的浪費,實需相關單位儘早完成立法的動作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