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娃娃車悶死男童案 一毛不賠 ,家屬促判重刑〈解說:張貴閔律師〉
新聞:   台中報導發生在去年九月廿日的三歲陳姓男童被悶死在娃娃車內慘案,台中地方法院十三日下午開庭辯論終結。不倒翁托兒所負責人翁○○改口另有投保一最高額二億元的產物險,男童父母質疑翁○○等說詞一變再變,從頭到尾一再欺瞞,請求判最重刑;翁○○則說希望給予緩刑,才能賺錢去付賠償金。 被害人男童昶昶的父親母親抱著才出生三個多月的昶昶弟弟糖糖,兩人表情嚴肅到法庭,因為從一月四日第二次開庭迄今,他們從願意放下傷痛、原諒對方,到後來又經歷對人性的失望。 原來,在第二次開庭時,雙方當庭協議,理賠金額維持九百廿萬元不變,扣除保險給付三百萬元之外,須分期在二月、三月底各給付二百廿五萬元;剩餘二百廿萬元由四人平均分擔,分五年捐款給兒福機構,因而達到初步和解。 雙方完成簽署和解書,昶昶父母釋出善意,表示和解就是願意原諒他們,且為使翁○○等人確實履約,承審法官將辯論庭延期到四月以後,但是家屬等了又等,除了獲保險公司給付的五百萬元外,翁○○等人沒有拿出一毛的賠償金。 和解跳票,昨天開庭時,翁○○等人一改前次開庭落淚、下跪道歉戲碼,四個人均不發一語。而翁○○還主動提及另向第一產物保險投保乘客傷亡五百萬、交通車接送責任五百萬、意外發生財物損失八百萬等,最高二億元的保險金。 翁○○提出,之前就是在等保險公司理賠才沒有依約付款,只要保險金理賠就能賠償。 審判長林源森告知翁○○,家屬要求他們付賠償金,就是他們必須為此事件付出代價,而不是等保險公司賠再賠,自己不用付一毛錢;且未依約履行給付賠償金,也與取得保險金之間並無關連性。   庭訊中,隨車老師林老師也表示曾交付一百萬元支票給翁○○分擔償還,翁○○卻將錢挪作他用,被害人家屬已決定委由律師在下周提出侵佔告訴。 法律教室: 去年九月間發生震驚社會的幼稚園娃娃車悶死學童案件,依本案實際狀況觀之,應屬業務過失致死無誤,依司法實務見解認為,所謂「業務」,是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至於有沒有報酬?業務行為是不是以營利為目的?均不在考慮範圍內,亦即縱使是從事主要業務之附隨義務亦屬之。而且這樣的業務不以合法為限,縱使是非法或行政機關所不許,只要事實上有執行該項業務,就屬於刑法上所謂「從事業務之人」;如果行為人同時兼任有兩種以上的業務,那這兩種業務都算是「從事業務之人」。 處罰「業務」的立法目的在於,從事業務之人因為反覆持續實施特定業務,對其業務行為可能發生之危險,自然應該比普通人有更深切的認識,因此法律對從事業務之人課以較高之注意力,而且從事業務行為的危險性一般來說比較高,造成的後果也比較重,所以業務過失行為所造成的犯罪在刑則上要比普通過失犯罪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