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庫 >法律專題 >發燒頭條
上網盡性,不知裸照被拍遭勒索〈解說:楊廣明律師〉
新聞:   台北市一名曾姓商人兩個月前上網與視訊妹聊天,一時意亂情迷,脫光衣服與對方「全裸聊天」,結果遭拍下裸照;後來接到勒索電話,一度以為是詐騙集團,不予理會,直到對方寄來裸照,曾姓商人才驚覺遇到粉紅陷阱,報警處理。   警方調查,三十多歲的曾姓商人兩個月前上某網站即時通聊天室,與一名女子聊天,雙方透過視訊對談,越聊越深入,曾姓商人在女子言語挑逗和色誘攻勢下,情慾高張,後來女子提議彼此互看裸體,並向曾姓商人表示屬於私密性質視訊,絕不會有「第三者」看到,曾姓商人不移有他,脫光衣服與對方裸體聊天,並盡情表現,不知道自己的裸體畫面已被對方全程側錄。   後來,曾姓珠寶商接到一名中年男子來電,聲稱握有他的裸照,要他付錢贖回裸照,他以為遇到詐騙集團,直接掛斷電話。男子陸續又打了好幾通電話,曾姓商人還是不理會,直到快遞公司送來一包郵件,打開發現全是他的裸照,才知事態嚴重,隨即報警處理。 法律教室:   依據[$300337$]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規定:「有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者。」,其客觀要件係指竊錄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非公開之活動係指不對公眾公開而具隱密性,且有建築物或其他設施而在客觀上足認可以確保隱密性之個人或團體活動,如浴室洗澡、廁所如廁等等。視訊女子以數位攝影機趁機拍下曾姓商人的裸照,裸體照片之拍攝屬於非公開之活動、言論或談話,因此則涉嫌成立妨害秘密罪之要件。   此集團先預謀取得被害人之裸照, 再以該裸照作為要脅被害人之工具,上述之作為即構成[$300376$]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該法條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而為何不是詐騙集團非犯詐欺罪卻係觸犯恐嚇罪,依據28年上字第1238號判例解釋:「以恐嚇使人將物交付,有時固亦含有詐欺性質,但與詐欺罪之區別,則在有無施用威嚇,使人心生畏懼之情形為斷」,是故嫌犯觸犯應為刑法之恐嚇取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