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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續酒駕牢裡蹲,不准易科罰金〈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酒後駕車如果沒肇事或致人死傷,判刑後,通常會獲得易科罰金的機會,可是也有例外。一名四十多歲林姓男子十二年前就有車禍致死前科,一年來又連續三次酒後駕車被抓到,前兩次都可以易科罰金,男子本來以為這次也可以易科罰金,板橋地檢署執行時,卻認為他積習難改,判決六個月有期徒刑,要男子直接入監執行,被告不服,聲明異議,法院昨天駁回異議,讓他在牢裡好好反省。   林姓男子是在去年九月間,在任職的工地內與同事喝高粱酒,達酒醉程度後,駕車沿中山高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要返回住處時,違規利用入口匝道路肩超車行駛,被警攔查移送地檢署聲請簡易刑,而由板橋地院判刑六月,於今年二月三日確定,得易科罰金。沒想到,林姓男子捧著錢拿去地檢署易科罰金時,檢方認為他是一年內第三次酒後駕車遭查獲,還有多項前科,猶不知悔改,非入監服刑,難收矯正之效,因此不准他易科罰金,命令入監服刑。 法律教室:   依[$300190$]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許多人以為酒後駕車不算犯罪行為,頂多被處以罰金,因此駕駛人有恃無恐,其實依刑法的規定,服用酒類只要達到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的法定標準,卻仍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者,觸犯公共危險罪,法官可依法量刑。   依[$300041$]刑法第四十一條易科罰金的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   本新聞中林姓男子針對法院判決有期徒刑六個月聲明異議,法院審酌後,認為林姓男子的工作是「工作管理」,沒有不可替代性,有期徒刑六月只是短期自由刑,沒有因職業因素而執行困難之處。而林姓男子的妻子及長子已有謀生能力,應足以維持短時間內的家中經濟。   且林姓男子八十三年就因交通事故過失致人於死,被嘉義地院判刑十月。九十四年四月廿六日因酒駕,被板橋地院判罰金兩萬五千元。同年七月卅一日,又因酒駕,被士林地院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被告既然有交通事故致死前科,理應遵守交通規則、維護交通安全,卻在短時間內連續酒駕遭查獲,這次判刑距離前次被查獲,只有40多天,顯見他罔顧公眾及自身安全,不知悔改,如准予易科罰金,非但難收矯正之效,也難以維持法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