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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販售酒品 小心得不償失〈解說:李清輝律師〉

新聞:

  臺北市政府近來接到許多檢舉人檢舉有人於網站之「部落格」單元,販售酒品及廣告未標示警語,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據財政局李述德局長表示,菸酒管理法第卅七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部落格中的文章雖然是個人的心情日記,但若有可辨識品牌的圖片、酒名、價格、連絡電話、付款方式、購買地點及促銷意圖等,就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一但查獲經營部落格的是商家或有廣告合作關係,第一時間就會開罰;若單純屬於品酒心得之分享文章,則未違反菸酒管理法。基本上市府於接到檢舉信後,會先函請網路業者或登錄心得之作者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陳述,若陳述理由可信且不違法,市府會將處理情形函復當事人並善意勸導,至違反法規規定的部分市府才會依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裁罰。因此,市府呼籲使用網路之朋友不必恐慌,只要不在網路販售酒品,相關酒品介紹也加註「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等或其他經核准之警語,網路朋友可盡興利用。市府不會有任何限制的動作,請網友放心。

法律教室:
  首按「酒之販賣,不得以自動販賣機、郵購、電子購物或其他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等方式為之。」「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二、酒之販賣違反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違反前項第二款規定者,並得按日連續處罰至違反之行為停止為止。」分別為行為時
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項所規定。本件新聞涉及酒類於網路上販賣是否屬於無法辨識購買者年齡之解釋層次,而財政部國庫署93年9月9日台庫5字第09300435510號函釋:「有關酒類於網路販賣問題,依菸酒管理法第31條規定,不得以網路方式為之…。」其所持理由無非係以網路販賣酒類商品,購買者所提供之身分證影本、身分證字號、年齡或密碼等資料,其身分易被冒用,不符足以合理明確辨識。依上開函釋明顯將網路販買酒類商品行為一蓋認定違法,最輕仍須處以一萬元之罰鍰,建議網友們可別輕易嘗試以免觸法。

  次按「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並不得有下列情形...」「違反第三十七條而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及「依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為酒之廣告或促銷而標示健康警語時,應以版面百分之十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二分之一,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僅為有聲廣告或促銷者,應以聲音清晰揭示健康警語。前項標示健康警語所用顏色,應與廣告或促銷版面之底色互為對比。」分別為行為時菸酒管理法第三十七條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及同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所明定。

  又,關於警語標示義務,財政部國庫署分別做有二號函釋:其一,93年2月18日函釋:「無論於網路上是否刊載僅有酒品名稱、圖樣、價格或提供網路訂購、電話、傳真、郵件信箱等足資聯繫之資料,皆屬菸酒管理法第37條所稱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健康警語;其二, 93年4月19日函釋:「網路酒類廣告健康警語所呈現之方式無論以固定標示、跑馬燈、閃爍警示、圖片移動或其他型態,應隨時明顯展現於各項酒品廣告瀏覽畫面中,俾利瀏覽者於瀏覽各項酒品廣告時皆能明顯見到警語,且其警語面積須遵行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14條之規範。是以,如有酒品廣告網頁甚長而須拉動捲軸瀏覽之情況,應使瀏覽者於瀏覽任一酒品時,皆能同時明顯見到警語。」司法實務上曾有網路業者抗辯,酒品廣告之首頁及各活動網頁之前段頂端均標示有「未成年請勿飲酒」之健康警語,然行政法院判決仍以該網站中單一網頁之中段及後段之片段內容,未有健康警語,據以認定業者違反菸酒管理法。

  鑑於目前網路活動之熱烈,菸酒消費資訊之多樣化,網路販售酒類商品陷阱很多,小心網路檢舉人就在你身邊,建議還是少碰為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