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竊變強盜致人於死者 可能處死刑〈解說:張國隆律師〉
新聞:
雲林縣四湖鄉/九十二年十月十五日,吳x發駕駛竊盜所得的小貨車,搭載吳x福、柯x聯、吳x期,至黃x位於雲林縣四湖鄉鹿場村之鵝場行竊,竊得三百餘隻幼鵝,準備逃逸時,被黃x發現,他持糞叉追出,並擋在小貨車前。
吳x福等為脫逃,先將黃x所持糞叉搶下棄置在路旁,但黃x不甘損失,擋在小貨車前,同夥有人脫口呼「乎伊死」。吳x發聞聲,竟開車衝撞黃守,並輾過身體當場死亡。
雲林縣四湖鄉養鵝男子黃x遭竊鵝賊吳x發開車輾斃案,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宣判,被告吳x發前科累累,還有過失致死前科,再因強盜而開車殺人,應處死刑,不過本案還可上訴。
法律教室:
吳x發可能觸犯下列刑法:
刑法第271條(普通殺人罪)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
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28條(普通強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
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
徒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
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強盜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
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
,以強盜論。
刑法第332條(強盜罪之結合犯)
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犯強盜罪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 放火者。
二 強制性交者。
三 擄人勒贖者。
四 使人受重傷者。
發佈日期:2007-11-14